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
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2〕130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要求,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嚴峻性,切實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
今年以來,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廣大煤礦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全國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總量繼續下降,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安全生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煤礦安全生産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産重大隱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區煤炭産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有待加強,影響煤礦安全生産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根本解決,部分煤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生産建設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同時,煤礦開採強度不斷加大,開採深度日益增加,開採條件更加複雜,各種災害日趨嚴重,特別是跨行業、跨地區擴張帶來的辦礦主體多元化等問題,都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充分認清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嚴峻形勢,深刻認識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堅定信心,加強安全監管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安全生産隱患,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突出安全監管監察重點,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科學制定並嚴格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計劃,結合轄區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實際,制定以事故多發地區、災害嚴重煤礦、鄉鎮煤礦、整合技改和兼併重組煤礦為重點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計劃,集中有限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力量,切實解決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要認真分解落實執法計劃,針對具體執法對象,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具體檢查內容、時間安排和責任人員。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統計分析和報告制度,定期分析執法計劃執行情況、行政處罰情況、文書下達情況,研究解決執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存在的共性問題,定期開展量化考核,提高執法效能。
要突出對重點企業、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管監察;突出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的監管監察;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監管監察。凡存在《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第八條所列15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行為之一的煤礦,以及不按規定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或抽採未達標的礦井、未落實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害威脅嚴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實的礦井、未按規定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礦井、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礦井、未達到省級安全質量標準化最低等級的礦井,必須立即依法責令停産整頓,並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按《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整頓和驗收,確保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三、堅持閉合執法,確保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指令得到落實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健全完善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執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編制執法計劃-確定被檢查礦井-制定具體執法預案-實施現場檢查-處理處罰-跟蹤督辦-結案歸檔”的閉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依規開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實現執法過程程序化、執法行為規範化、執法監督制度化。對安全監管監察處理處罰決定尚未落實、相關礦井安全生産隱患尚未消除的執法案件,一律不得結案歸檔。
要加強對停産整頓煤礦的安全監管執法,在煤礦停産整頓期間,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採取派人盯守、巡迴檢查、定期檢查、突擊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煤礦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防止非法違法生産。煤礦整改完成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聯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産許可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要加強對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指令落實情況的復查,對拒不執行執法指令或逾期整改不達標的煤礦,要實施更加嚴厲的行政處罰,並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對拒不執行執法指令的,應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派人盯守。對已作出的行政罰款決定逾期未執行的,要採取加罰、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應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並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凡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處;省級以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還應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相關部門。
對在安全監管監察中遇到的需要停産整頓、大額處罰的重大問題,要認真進行研究,提出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整改措施,依法處理,並及時向上一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及分管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同志報告,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重大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四、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深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關閉後又擅自生産,超層越界開採及停産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産,以及煤礦未批先建、未按設計施工等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
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要求,對非法生産建設和經停産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産建設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違法生産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産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五、嚴格標準,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生産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煤礦的安全監管監察,切實落實“八個不得”措施,即:對新建的30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通過審批;對地質災害不清、安全條件未查明、設計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改建、擴建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説明改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允許生産的範圍、規模、時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過審批;對新提交申請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不按要求進行瓦斯參數測定和瓦斯涌出量預測、瓦斯等級劃分的,不得通過審批;對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和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並持證上崗的,不按規定施工順序組織施工的,不得進行施工;對已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不得繼續施工;對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監管五方責任不落實的,不得繼續施工;對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聯合試運轉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超期進行聯合試運轉的,不得進行或繼續聯合試運轉;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
六、嚴格許可,把好煤礦安全生産準入關口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頒證條件對企業提交的文字資料進行審查,並對安全生産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凡不符合頒證條件的一律不得頒證。
許可證監督管理和專項監察要嚴格做到“六個必須”,即:對責令停産整頓的煤礦,必須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産許可證;停産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産的煤礦,必須吊銷其安全生産許可證;對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期的煤礦企業,必須責令其停止生産,登出安全生産許可證,並進行公告,抄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批准的資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礦,必須登出其安全生産許可證,限期關閉;改建、擴建項目不能區分生産、建設區域,或2個區域相互影響的,在改擴建工程施工前,必須暫扣或登出其礦井安全生産許可證,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或變更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和煤礦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
七、提升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科學化水平,提高執法工作效能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針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面臨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大膽實踐、開拓創新,利用數據聯網、信息監控等科技手段,切實改進執法方式方法,進一步提高執法工作科學化水平。
在安全監管監察執法過程中,要做到“五堅持”:一是堅持執法與宣傳教育相結合。對違法違規行為嚴格進行處罰的同時,要注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要現場講解違法違規行為的危害,強化煤礦安全生産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提高依法依規組織生産建設、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自覺性。二是堅持執法與檢查指導相結合。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並嚴格執行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工作原則和具體措施,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監管工作,提高監管水平。三是堅持執法與發揮相關部門作用相結合。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與煤炭行業管理、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供電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情況,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執法合力。四是堅持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相結合。要通過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善於發現並積極推廣煤礦安全生産工作先進典型,充分發揮示範作用,鼓勵和引導煤礦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員工素質、加強管理,不斷改進和完善安全生産工作。五是堅持事前執法與事後處罰相結合。要加快事故現場調查和結案工作進度,嚴格事故調查處理,重特大事故要層層開展警示教育,利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要將企業落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指令情況作為追究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落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指令的煤礦企業及其負責人,發生事故後要按照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要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工作,健全完善執法監督工作機制,將執法計劃的制定與執行、行政處罰的決定與實施、執法文書的製作與評比、執法案卷評查與典型案例剖析、事故調查處理、監管監察指令落實等納入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進一步規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