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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解讀《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8日 15時56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12年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記者就該《辦法》採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請他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記者: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請問《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麼?

    李國斌:目前,我國主要依據原國家體委、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1982年發佈的《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和1992年發佈的《個人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對業餘無線電臺進行管理。這兩個文件制定較早,隨著業餘無線電臺使用及管理情況的變化,上述兩個文件的相關制度安排與業餘無線電臺使用及管理需求之間的脫節嚴重。

    業餘無線電臺作為無線電臺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其管理工作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規定》和《個人業餘無線電臺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的無線電運動協會受理和預審核業餘無線電臺設置申請的制度已經不適應業餘無線電臺管理工作需求,需要進行調整。

    制定《辦法》,修改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理順業餘無線電臺管理體制,明確業餘無線電臺設臺審批條件、程序和使用規則,有利於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引導和促進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依法開展業餘無線電活動,推動中國業餘無線電事業的良性發展。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

    李國斌:為加強對業餘無線電臺的管理,我部無線電管理局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並於2011年10月形成《辦法(送審稿)》。自2012年1月起,我部政法司啟動了審查工作。2012年3月,我們組織開展了《辦法》立法調研活動,並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5月,我部徵求了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意見。7月,我部在部門戶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社會各方面認為有必要加快出臺《辦法》,並提出了一些完善性意見。8月,我們召開了部分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參加的立法座談會,聽取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我們形成了《辦法(草案)》。

    10月17日,我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11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公佈了《辦法》。《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生效。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李國斌:《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規定,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業餘無線電臺的界定。《辦法》規定業餘無線電臺是指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確定的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所需的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二)設臺審批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在省(區、市)範圍內通信的業餘無線電臺由設臺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通信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省(區、市)或者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的設臺審批制度。與此同時,《辦法》規定了設臺審批條件和程序。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並按照《辦法》規定向設臺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限內核發業餘無線電臺執照。同時,為了便於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申請設置業餘無線電臺,《辦法》設定了審批委託制度,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部分跨省通信或者通信涉及境外的業餘無線電臺的審批。

    (三)業餘無線電臺的使用規範。《辦法》主要確定了頻率使用、通信對象及內容、操作規則、日誌留存、接受監督等內容。《辦法》禁止業餘無線電臺發送、接收與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無關的信號,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業餘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應當限于業餘無線電臺,但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臺可以和非業餘無線電臺通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信內容應當限于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業餘中繼臺應當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餘無線電臺提供平等的服務,並將使用業餘中繼臺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公開。

    (四)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制度。《辦法》主要規定了呼號編制、分配和指配、呼號使用規則和禁止的呼號使用行為等內容。《辦法》禁止盜用、轉讓、私自編制或者違法使用業餘無線電臺呼號。《辦法》允許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在其電臺執照被登出後一年內在其他省份設置業餘無線電臺時申請使用原呼號。

    (五)無線電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制度。《辦法》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業餘無線電臺實施監督檢查,業餘無線電臺設置人、使用人負有配合義務。《辦法》對應當登出業餘無線電臺執照的情形作了規定。《辦法》依據《無線電管理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違反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要求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記者:在未來的業餘無線電臺的使用和管理中,如何處理不同管理規定之間的關係?

    李國斌:《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管理規定適用於業務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發佈前,原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也制定了一些管理規定。《辦法》實施後,相關管理制度將被新的管理制度所取代。為此,《辦法》第四十三條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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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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