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申報金太陽和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的通知
財辦建[2012]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建設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武警總部軍需部:
為促進國內光伏發電應用,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決定在今年上半年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工作基礎上,在今年年底前再啟動一批示範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內容和要求
(一)金太陽示範項目參照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範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21號)執行。
(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參照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2012年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的通知》(財辦建〔2011〕187號)執行。
(三)支持應用條件好的省(區、市)和市(縣)開展分佈式光伏發電應用示範,每個省示範市(縣)原則上不超過3個。鼓勵與新能源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等相結合申報項目;地方應安排配套資金,與中央財政支持資金形成合力,配套資金落實、政策保障有力的地區將優先予以支持。省級財政、科技、住房城鄉建設、能源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申報。
(四)示範項目選用的晶體硅光伏組件全光照面積的光電轉換效率(含邊框面積)不低於15%,非晶硅薄膜組件轉換效率不低於8%,且必須由該品牌擁有企業自有工廠生産。
(五)為引導技術進步,鼓勵先新技術和産品的應用示範,支持以光伏發電為主的微電網技術集成及應用示範,並將根據投資情況給予財政補助。
(六)積極拓展應用領域,鼓勵在學校、醫院、社區、公共建築、市政等領域安裝光伏發電系統。
(七)完善支持方式,各地應選擇申報適於投資補助的項目,同時試行度電補貼支持方式。
二、補助標準
(一)為鼓勵項目加快實施,補助標準與批復及竣工時間挂鉤。其中,本次批復且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陽以及與建築一般結合的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5.5元/瓦,建材型等與建築緊密結合的光電建築一體化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7元/瓦,具體補助標准將根據應用形式和投資成本等情況確定。在規定期限以後完工的項目補助標准將予以降低。
(二)偏遠地區獨立光伏電站的補助標準原則上為25元/瓦,戶用系統的補助標準原則上為18元/瓦。
(三)對光伏發電入社區、入家庭項目,根據投資成本情況,在金太陽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補助標準基礎上予以適當增加。
三、申報程序
(一)金太陽示範項目由各地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範工作的通知》(財建〔2012〕21號)組織申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公佈示範項目目錄後,財政部按一定比例預撥補助資金,各地財政部門在項目完成審批備案、資本金落實等準備工作後,根據相關規定按進度撥付補助資金。項目完工後,財政部根據審核驗收情況進行清算。
(二)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項目由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2012年太陽能光電建築應用示範的通知》(財辦建〔2011〕187號)組織申報。
(三)軍隊、武警、教育等行業系統光伏發電示範項目,由相關主管部門編制實施方案,直接報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
請根據以上要求,抓緊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將相關文件和材料于11月15日前上報。
財政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