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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新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3日 09時44分   來源:河北日報

    河北省人社廳日前印發《河北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企業職工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中遇到的問題給出了新的處理意見。

    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適用於進出河北省(簡稱“本省”)或在本省內流動就業需轉移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的所有參保人員。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據介紹,新辦法擴大了養老保險轉移的範圍,轉移範圍由省內轉移擴大到省外轉移,轉移人員範圍也由企業職工擴大至機關事業單位等參保人員。

    跨省轉出的,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

    原在本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一般賬戶人員,跨省流動就業,並已在外省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出的,向外省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轉移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

    原在外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一般賬戶人員,已在本省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按照相關規定將本省戶籍所在地確認為其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入的,向參保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跨省轉入申請,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轉移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

    已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返回本省,在本省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戶籍所在地(縣區級)或居住地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入手續。

    省級統籌範圍內跨經辦機構轉移,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省級統籌範圍內跨經辦機構轉移的,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後,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轉入人員的參保繳費以及個人賬戶等相關轉移信息進行核實確認,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範圍內跨經辦機構轉移,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省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需要辦理跨制度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後,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轉移統籌基金、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尚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到已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在新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書面申請。 (記者 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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