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實施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好《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證監會、科技部對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問題發出指導意見。
長期以來,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及股權確認存在著評估、確認、批准等審批程序複雜,涉及部門多、耗時長的問題,增加了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及股權確認的難度,導致科技人員的貢獻得不到應有確認,也為今後的股權糾紛埋下了隱患。
為解決企業在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降低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成本負擔,將北京中關村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科技和金融的有機結合,推動科技成果産業化,保護科技人才創新積極性,證監會和科技部立足自身的職責制定了《關於支持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的指導意見》。具體措施如下:
(一)鼓勵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確認股權。支持企業在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時,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評估作價、折股數量及比例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明晰産權,避免糾紛。
(二)鼓勵企業明確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權益,依法確認股權。支持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務發明合同中約定科技人員在職務發明中享有的權益,並依法確認科技人員在企業中的股權。
(三)落實北京中關村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政策,採取多種方式合理確認股權。支持園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先行先試政策開展股權和分紅權激勵,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所實施的技術入股、股權獎勵、分紅權等,以合理的方式確認其在企業中的股權。
(四)進一步深化發行審核機制改革,對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權予以審核確認。對於在科技成果出資程序上有瑕疵,但佔比小,不影響公司控制權穩定且沒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按照充分信息披露的原則揭示該部分股權存在的不確定風險,並説明出現股權糾紛問題時的解決機制後,不再要求企業上市前必須完成國有股權確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