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
進一步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緊急通知
安委辦明電〔2012〕2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策部署,紮實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煤礦安全生産形勢保持了穩定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尤其是當前臨近歲末年初,歷來是煤礦事故易發多發時期。為進一步加強當前煤礦安全生産各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嚴格停産煤礦的復産驗收工作。多年實踐表明,停産煤礦復産驗收是煤礦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環節,一些煤礦企業在未進行安全檢查、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盲目恢復生産,先後引發過多起重特大傷亡事故,教訓極其深刻。針對當前的實際情況,做好停産煤礦復産驗收工作尤為重要,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一是要加強領導,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委會要專題研究制定停産煤礦復産驗收的程序和標準並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要明確停産煤礦復産驗收工作的牽頭部門,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檢查驗收的職責,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得恢復生産。決不允許停産煤礦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擅自違規組織生産,切實做到驗收合格一個、恢復生産一個。二是要統籌考慮,做到“三個結合”,深入推進結構調整和淘汰落後産能工作,全面提升本地區煤礦辦礦水平和安全生産保障能力:與落實國家政策規定相結合,對不符合煤炭産業政策、地區産業佈局及礦區總體規劃要求的,不予復産驗收;與煤礦關閉退出相結合,對於規模過小、資源枯竭、災害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小煤礦,應研究納入關閉退出範圍,不能輕率地復産驗收;與兼併重組相結合,對具有一定資源但辦礦主體安全防範能力低,經評估本企業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治理礦井災害的,應由先進的大型煤礦企業實施兼併重組,不予復産驗收。對整改後仍達不到復産驗收標準的煤礦,有關部門應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三是要嚴格要求、落實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原則,明確停産煤礦復産驗收工作的部門分工,落實領導責任,並嚴格按照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驗收程序開展工作。對已恢復生産煤礦不符合驗收規定,在驗收工作中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突出重點,認真抓好煤礦瓦斯、水害等專項治理。凡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防突效果必須達標,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必須合格;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採必須達標,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風量必須充足,安全監控系統必須運行正常;受水害威脅嚴重的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防治水機構、配齊專業人員和專用設備、落實探放水制度,水文地質資料必須齊全,老空水情況必須清楚,入井職工必須按規定進行防治水專項培訓,水害應急預案必須科學制定並按規定審批、演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強化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管理,突出抓好瓦斯、水患、防滅火、提升運輸等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三、繼續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各産煤地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公安、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加大力度、密切配合,堅決取締非法採煤窩點,嚴厲打擊煤礦無證、證照不全或過期、超層越界開採、停工停産礦井擅自復工復産、隱蔽採掘工作面逃避檢查、非法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借整合技改之名違法生産等行為,嚴禁各類煤礦搶進度、趕任務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生産,切實維護規範、有序的煤礦安全生産秩序,確保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請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各産煤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