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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在全省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5日 09時44分   來源:青海日報

    11月24日上午,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衛生廳在全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現場分別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中國財産保險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簽訂了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協議,至此,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在青海省啟動實施。此項工作是青海省健全醫保體系的重大制度創新,充分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承辦大病醫療保險業務,提高運行效率、運行質量和服務水平,以此減輕群眾大病醫療費用,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副省長馬順清對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據了解,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對所有重特大疾病實行醫療保障。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參合人員,按人均年50元的標準統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根據實際情況,可實行動態調整);資金來源是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按統籌標準劃轉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有結余的地區,先利用結余統籌大病醫療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無結余的地區,從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中支出;統籌層次實行省級統籌,分級實施,可有效提高抗風險能力。參保參合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常規報銷後,對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給予再次報銷;零售藥店購藥和門診(含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等),應當由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和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各類器官、組織移植的器官源和組織源,超過省、州(地、市)價格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標準,新型昂貴的非必需的特殊檢查項目,美容、健美項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非疾病治療項目不列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範圍;全省參保參合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進行報銷。按照“基本醫保+大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方式,使城鄉居民住院費用實際支付比例達到80%;民政救助對象住院費用實際支付比例達到90%,由民政部門按相關醫療救助政策兌現。

    為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將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協議和考核目標對商業保險機構年終進行考核,並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進行督查,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履約合同,維護參保人信息安全,加強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的監管力度,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確保大病醫療保險工作平穩運行。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配合,制定大病單病種限額方案,承擔大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依據大病單病種限額方案,補償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同時建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記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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