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正式頒布《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對礦産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編制要求、規劃體系、報批程序、實施管理措施等予以明確規定。
《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包括5章45條,一是明確了礦産資源規劃的地位和作用,礦産資源規劃是落實國家礦産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産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要依據。涉及礦産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與礦産資源規劃做好銜接。二是明確了“兩類四級”規劃體系,即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兩類,國家、省、設區的市、縣四級。三是明確了各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權限,規劃編制權限與礦業權審批發證權限相一致,國家級礦産資源專項規劃、省級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批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礦産資源規劃的審批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四是明確了規劃編制的內容和要求,規定了承擔規劃編制工作單位的條件,對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編制技術規範、編制原則、規劃期、規劃的主要內容等技術要求也作了明確規定。五是明確了五項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即領導責任制、規劃年度實施制度、礦業權規劃審查制度、項目規劃審查制度以及規劃的評估、修改和調整制度。六是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
1998年以來,我國編制實施了兩輪礦産資源規劃,在超前謀劃發展舉措、統籌協調工作佈局、規範礦開發管理、引導財政加大投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現行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對礦産資源規劃的規定過於原則,規劃法律地位不夠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劃的實施效果。為適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礦業形勢深刻變化和礦産資源管理改革發展的需要,國土資源部出臺了《礦産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旨在提高礦産資源規劃的法律地位,加強礦産資源統一規劃和集中統一管理;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強化總量調控、佈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管理;增強統籌協調能力,統籌考慮公益性、商業性和地勘基金工作佈局,落實地質找礦新機制,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統籌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大力發展綠色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