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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1日 09時23分   來源:氣象局網站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2012年8月22日由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的施行標誌著我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法律保障更加有力,對提高氣象預測、預報和服務水平,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表示,《條例》的實施,對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可比較性,全面提高氣象綜合觀測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氣像是基礎性、公益性工作。要防治自然災害,確保預報準確性,就必須保護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200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將氣象法的相關規定具體化。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氣象局高度重視這一工作。今年9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對《條例》進行了詳細解讀。11月22日,中國氣象局與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召開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電視電話會議。中國氣象局各內設機構、直屬單位,全國各地氣象部門以及各地人大、法制辦、發改委、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建、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分別在主會場和分會場參加了會議。

    在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國氣象局副局長宇如聰説,為儘量避免人為干擾、保證氣候預報的準確性,氣象臺站通常設置在城市郊區或農村。我國共有2000多個國家級氣象臺站,但目前有50%臺站位於市區,不到30%的臺站能在嚴格意義上滿足氣象探測環境的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説,工程建設破壞氣象探測環境,是目前氣象系統反映最突出的問題,也是解決起來難度最大的問題。《條例》規定,在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新、改、擴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應當事先報告氣象部門並提出補救措施,沒有徵得氣象部門書面同意,或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開工建設;臺站遷移審批立法目的是,“氣象臺站可以搬遷,但必須依法搬遷,不能一遷再遷”。

    目前,全國各地各部門繼續深入學習貫徹《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進一步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有效解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加大《條例》宣傳普及工作等進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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