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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産于日本等地的進口丙酮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7日 10時21分   來源:商務部網站

    12月7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85號公告,宣佈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佈公告,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5年,利害關係方可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反傾銷復審申請;如果利害關係方未申請復審,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復審,則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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