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商務部發佈2012年第85號公告,宣佈對原産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即將於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務部于2008年6月8日發佈公告,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5年,利害關係方可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反傾銷復審申請;如果利害關係方未申請復審,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復審,則該反傾銷措施將於2013年6月9日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