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水利投資計劃管理,加快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資效益,根據國家關於加強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制定了《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行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並於近日印發實施。
近年來,中央水利建設投資規模大幅增長,水利工程點多、量大、面廣的特點更加突出,投資計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針對當前水利投資計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提高中央水利投資計劃執行管理水平,水利部研究制定了《考核辦法》,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中央和地方配套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況等進行考核,其中,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制定、責任落實及監督檢查等情況。《考核辦法》共21條,包括考核對象及內容、考核依據、考核目標、考核組織及分工、考核評分及結果應用等內容。
考核實行定期進度考核與年度綜合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定期進度考核每年兩次,其中,9月底重點考核投資計劃分解下達和到位情況,12月底重點考核投資到位和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年度綜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時點為次年3月底,重點考核投資計劃完成和日常管理情況。
《考核辦法》突出考核結果應用,依據定期進度考核和年度綜合考核結果採取必要的獎懲措施。水利部對被考核單位中央投資計劃執行進度考核情況進行通報,對定期考核結果較差的省份,水利部組織對其進行督導或約談;對年度綜合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省份在全國範圍通報批評;對年度綜合考核結果為優良的省份在全國範圍通報表揚。同時,考核結果還將作為項目前期工作和投資計劃安排建議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