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完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以車輛《公告》管理為抓手,將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與車輛購置稅徵繳數據系統相挂鉤,對提升車輛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水平,加強車輛産品生産一致性監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開展車輛配置信息上傳工作。《通知》要求機動車生産企業(包括國內和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從2013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增加填報、上傳車輛配置信息等內容。
二是明確車輛購置稅收管理要求。《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自2013年7月1日起,對2013年4月1日(含)之後生産的國産機動車(或報關的進口機動車),依據機動車生産企業上傳的車輛配置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各地稅務機關自2014年7月1日起,對所有機動車均應依據機動車生産企業上傳的車輛配置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減免稅等相關業務。無車輛配置信息的不予辦理。
三是要求工作機構切實履行職責,增強服務意識。《通知》對承擔車輛出廠合格證日常管理的工作機構提出高標準嚴要求,要求其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做到誠信自律,保密守則,改進工作作風,為企業、消費者及管理部門服好務,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切實做好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傳送、系統維護、軟體升級與使用培訓等工作。
四是加強監管,形成合力。兩部委將定期對機動車生産企業上傳車輛配置信息進行核查,對未按要求填報或上傳車輛配置信息的企業,國稅機關將依據稅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工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及車輛準入管理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至撤銷産品或企業準入許可等處理。整改期間,暫停産品《公告》申報或合格證信息上傳。
該《通知》的發佈和實施,既加強了車輛出廠合格證管理和車輛産品生産一致性管理,又提高了車輛購置稅徵管效率和優化納稅服務,也有利於遏制假冒、偽造合格證,以及防止盜搶、走私和拼裝車輛違法入戶,對促進汽車行業規範管理和可持續發展都將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