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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 強化食品安全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12日 10時20分   來源:吉林日報

    近日,吉林制訂出臺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工作約談機制(試行)》。根據該項機制,各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和食品生産經營單位,均被納入約談對象。

    省、市(州)、縣(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組織約談單位。該機制約談是針對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經營等領域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約見相關責任人員,指明問題和隱患,督促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談話。

    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政府領導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監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實,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未按上級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或工作進展緩慢,與上級要求差距較大,可能出現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影響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等6種情形之一的,應約談相關負責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體系,監督管理力量薄弱,保障措施不落實,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未按當地政府或上級部門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或工作進展緩慢,影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等6種情形之一的,應約談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存在對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落實不夠,未在本單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體系,經多次督促仍未達到相關要求等6種情形之一的,應約談相關單位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

    據悉,對於存在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對於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和隱患,尚未達到違法違規程度或其違法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罰但仍需警示整改的,要按照約談機制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經反復約談仍不能落實整改要求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也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經反復約談仍不能落實整改要求的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經營單位,要依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納入重點監督管理,其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記者楊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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