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
“機動車道路停車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財預[2012]151號
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85號)“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理順及統一本市道路停車場收費管理,現將調整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區(黃浦區、徐匯區、長寧區、靜安區、普陀區、閘北區、虹口區、楊浦區)“機動車道路停車費”的執收主體,由市運輸管理處調整為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二、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費”收入市級與區縣級的分成比例統一調整為1:9,由各區縣執收單位在收繳環節分別繳入市級和區縣級國庫。
三、各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執收“機動車道路停車費”所需的收費票據由所在區縣財政局負責供應,請區縣財政局做好票據備庫工作;各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道路停車管理工作經費由區縣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四、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費”收費對象、標準等其他徵收事項仍按照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於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機動車道路停車費的復函》(滬財預〔2005〕1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