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質資料服務找礦突破、服務社會的能力水平
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原始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以及由國家財政出資在境外從事地質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均應依照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規定的《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細目》進行資料匯交,填寫《原始地質資料匯交目錄》,並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接受地質資料館藏機構的審查”。2002年,國務院發佈的《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中,就確立了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的制度。
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岩礦芯、各類標本等實物地質資料。它是地質勘查的第一手成果,對科學部署找礦、減少重復工作等具有重大意義。
2002年國務院《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前,我國原始地質資料都由承擔地質勘查工作的地勘單位保管。2002年後按照國家規定應依法匯交,但由於國家、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條件有限,因此,原始地質資料現仍保存在原地勘單位,造成了現階段原始地質資料保管分散、資料封鎖、數字化進程不高和利用渠道不暢等問題,制約了地質找礦、工程建設、災害防治等國家急需開展的地質工作對原始地質資料的開發和利用。
因此,這次出臺《通知》,意味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強化原始地質資料匯交,進而充分利用原始地質資料,以提高地質資料服務當前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和今後地質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水平。
出臺匯交《細目》,匯總“原汁原味”資料
《通知》明確,原始地質資料匯交要依照《細目》進行。
大體上説,要匯交的地質資料包括:區域地質調查資料、礦産資料、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資料、海洋地質資料、水文地質資料、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物探化探地質資料等其他地質資料共8類。
每類資料要交什麼,《細目》都明確地註明,強調匯交地質勘查中第一手“原汁原味”的那些資料。以礦産資料中的原始地質資料為例,其中礦産勘查地質資料要匯交的為:工程佈置圖,鑽孔柱狀圖,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圖,各種岩礦測試、分析數據匯總表(或數據庫),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有關物探、化探原始地質資料;礦産開發地質資料要匯交的為:各中段採空區平面圖、剖面圖,探採對比資料,各類測量結果數據匯總表。
一些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時間跨度一般3~5年,有的多次續作甚至長達10多年,這種情況下,致使不少地質工作項目形成的地質資料保存在項目承擔單位,社會無法利用。為了儘快將新形成的原始地質資料向社會提供利用,這次出臺的《通知》作出了新規定:“國家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工作期限長且開展工作已滿3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經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審查的階段性成果,按有關要求進行匯交。”
監管關口前移,杜絕弄虛作假
地質資料匯交的質量關係到管理的成敗,也關係到對一個地質體認識是否正確,而且由於原始地質資料可被重復利用,也關係到對地質體認識的傳導。
這次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一個最新的變動是:地質資料匯交監管關口前移,要求“地質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在匯交原始地質資料時應附有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出具的原始地質資料審查意見書”。此舉意在提高資料匯交質量。
作出這個規定基於過去遇到的實際情況:一是有的匯交人把經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驗收的地質工作成果留為自用,把驗收後有重要價值的資料內容抽取掉,重新編制專門用於向國家匯交的地質資料,這使匯交的地質資料價值大大降低,甚至會誤導地質資料利用人;二是有的匯交人匯交時不是把經評審驗收的全部地質資料匯交國家,而只選擇價值低的匯交。
因此,《通知》措辭嚴厲地指出,“不依法匯交原始地質資料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或結題”,“匯交人未按相關規定匯交原始地質資料、偽造原始地質資料或在原始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依照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