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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市政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辦法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5日 10時35分   來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網站

    天津市迅速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八項規定,日前制定出台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八項規定的辦法,從進一步改進調查研究、進一步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進一步規範出訪活動、進一步改進新聞報道、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進一步改進調查研究

    注重實際效果。市領導同志每年至少有2個月以上時間深入基層調研。要明確調研主題,深入了解真實情況,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和單位,更要到困難比較多、工作難度比較大的地方和單位。市領導同志調研一般不召開工作彙報會,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有關情況彙報。調研點不能為迎接調研裝修佈置,更不能弄虛作假。彙報工作時要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既要講成績也要講問題。

    減少陪同人員。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陪同的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5人,區縣負責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市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陪同的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區縣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市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不搞層層多人陪同,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

    簡化接待工作。市領導同志在基層調研期間,不張貼懸挂歡迎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不安排接見合影。除遠郊區縣外,不安排用餐和住宿,用餐安排自助餐。要嚴格控制車輛,安排集體乘車,減少交通管制。

    進一步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

    減少會議活動。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活動,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併的合併召開。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市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市領導同志一律不出席一般性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控制會議活動規格、規模和時間。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市領導同志出席,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地區參加,不請各區縣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出席。要簡化會議程序,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市領導同志接見會議代表併合影。要提高會議活動效率質量,全市性會議可視情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舉辦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或禮品。會議活動現場佈置要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

    減少各類文件簡報。凡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屬於部門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文件。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區縣黨委和政府發佈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區縣黨委和政府報文。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

    提高文件簡報的質量和實效。文件要嚴格控制篇幅,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等內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彙報。要加快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

    進一步規範出訪活動

    市領導同志年度出訪計劃經市委批准後,原則上不再臨時安排出訪。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市領導同志出訪次數、時間、國家數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隨行人員和經費預算。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安排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前往機場、火車站迎送。所贈禮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進一步改進新聞報道

    市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道。進一步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或只報標題新聞。進一步優化市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報道內容和結構,除涉及重要會議活動和事件外,一般安排在報刊、電視的頭條新聞之後。除具有全局意義和重要影響的會議活動外,一般不安排廣播電視直播。電視報道時不出同期聲。除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要展覽和文藝演出活動外,市領導同志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一律不作報道。市領導同志給部門、地區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報道。

    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

    市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絡群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要定期督促檢查,每年年底通報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執行中央《實施細則》和本辦法作為改進黨風政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審計部門每年要有計劃地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會議活動等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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