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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聯合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8日 15時32分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國家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對小煤礦實施整合技改、兼併重組,淘汰落後産能,大力促進煤炭工業産業結構調整,提高了煤炭生産集約化程度和生産力水平,保障了對國民經濟發展的煤炭供應。但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部分煤礦建設項目違反建設程序、違背工程建設規律,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設計不規範、建設施工安全問題突出、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不落實,部分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不清、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力度亟待加強等問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制定了《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其他現行文件內容與《規定》不一致的,依照《規定》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2年12月21日

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範煤礦建設程序,保障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産,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作以下規定:

    一、落實煤礦建設單位安全生産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一)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全面負責,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上級集團公司對建設項目安全承擔領導責任。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産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建立建設項目統一管理機制。煤礦建設、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暢通、優勢互補、統一指揮、反應靈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建設單位必須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建立安全、技術、工程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期間領導帶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專業配足安全、技術人員,組織項目施工準備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並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建設單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員現場跟班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建設單位每半年要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1次工程進展情況。

    (三)規範建設項目招投標。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項目核準文件等要求,做好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招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非法轉包或違規分包,不得壓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價,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加強地質勘查工作。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取得與地質勘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並對提供的勘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地質勘查報告必須經過評審,達到相關規範要求,確保資源儲量、構造、瓦斯、水文、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等開採條件滿足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的需要,並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對於資源整合項目,建設單位要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資料,重點查清採空區分佈區域、面積及積水、積氣等情況。

    (五)做好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工作。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結論應當適用全礦井開採範圍。

    (六)規範建設項目設計報批程序。建設單位應根據批准的煤礦建設規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同一項目的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同一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應當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完善和報批。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瓦斯、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水文地質類型等條件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採工藝,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産系統以及首採區、首採工作面佈置等需要變更,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委託原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准部門審批。其中,涉及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規模、重大技術方案等有關內容調整的,還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部門報批。礦井瓦斯等級、水文地質類型升級,應當重新考核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業績,確保施工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七)編制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當由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編制,並經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會審。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確定的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順序,應科學合理,符合有關規定。

    (八)嚴格建設項目開工管理。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開工標準,按規定取得開工手續,不具備開工條件、未取得開工手續的項目,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井筒開挖(含凍結)和剝離土(岩)開挖等主體工程施工。

    (九)做好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工作。煤礦建設項目達到國家規定的條件後方可申請聯合試運轉。大中型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按規定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小型煤礦建設項目聯合試運轉按規定報市(地)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必須統籌安排聯合試運轉與竣工驗收工作,聯合試運轉的時間一般為1至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必須按規定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投資主管部門批准,但聯合試運轉總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提交聯合試運轉報告,或者聯合試運轉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和效果的,不得申請竣工驗收。超過批准的聯合試運轉期限的,必須立即停止聯合試運轉,嚴禁以聯合試運轉名義組織生産。

    (十)建立建設項目應急救援機制。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産應急管理責任,編制完善應急預案,按規定建立救援隊伍或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人員及全體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通過定期演練,使作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具備應急處置能力。

    二、落實煤礦建設項目設計規範要求,強化設計管理

    (十一)規範建設項目設計工作。工程諮詢、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不得承擔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設計編制任務,也不得承擔未按規定查明資源儲量、瓦斯、水文、地質等安全開採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的設計編制任務。承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礦井建設項目設計的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煤礦設計業績。

    (十二)強化建設項目現場服務。對已開工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常駐施工現場,加強與施工和建設單位溝通交流,及時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三、落實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主體責任,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十三)落實煤礦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上級管理單位承擔領導責任。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明確安全、技術負責人,加強對施工項目部及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設計組織施工,並對工程質量負責。

    (十四)強化施工項目部管理。施工項目部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定項目部領導和管理人員現場帶(跟)班等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各工種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

    施工項目部必須配備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裝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以及礦建、機電、通風、地測等工程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項目部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持證上崗。

    (十五)嚴格按資質等級範圍承建工程。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産許可證,並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工程和挂靠資質施工。

    承接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立井井深大於600米、斜井垂深大於200米或斜井長度大於1000米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一級及以上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同時具有相應的煤礦建設工程施工業績。

    (十六)保證建設項目安全投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滿足安全施工需要。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

    施工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排查並消除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四、落實煤礦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強化工程監理

    (十七)明確監理單位安全責任。項目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相應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攬業務。監理單位對煤礦施工質量和安全等承擔監理責任,應當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配備與建設項目監理工作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不得少於4人)及監理設備。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制定和落實項目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嚴格監理程序。

    (十八)嚴格履行監理職責。監理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規範等規定,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監督落實,開展工程質量現場巡視檢查和工程情況監理。對存在事故隱患的,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並報告建設單位;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並監督施工單位予以排除,待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施工。現場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監理日誌並做好監理報告。

    五、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責任,強化監督管理

    (十九)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聯合執法,加大對超層越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不符合條件擅自開工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資格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對搶工期、趕進度的,要責令其整改;對施工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或停止施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冒險組織施工的,要責令其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産,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改造的礦井,要依法予以關閉。

    (二十)切實加強煤炭地質勘查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煤炭地質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質報告質量。要進一步規範地質勘查實施方案管理,加強勘查實施方案審查,加強煤炭和煤層氣綜合勘查,並監督實施。勘查工作完成後,要對大中型儲量規模的勘查項目開展野外工程驗收。

    (二十一)嚴格煤礦地質勘查報告評審備案和礦區範圍劃定。評審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開展煤礦地質勘查報告評審工作。地質勘查報告達不到國家規範要求的,不予通過評審、備案。勘查程度達不到現行規範要求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為其劃定礦區範圍。

    (二十二)嚴格各類資質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地質勘查資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制定完善煤礦建設相關資質管理辦法,並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對開展煤礦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實施動態管理,發現能力、業績不符合相應資質要求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頒證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頒證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二十三)加強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煤礦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時,應當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初審同意意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施工企業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並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由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四)加強施工單位信息管理。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資質、項目部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資格證書及中標文件等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施工項目部負責人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核實同一項目施工單位數量及資質,施工項目部經理及安全管理人員資格,以及從事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一般施工人員培訓等情況,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二十五)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臺賬,逐級報告,實行掛牌督辦。對整改不力的企業,要向社會公告,並依法處罰。

    (二十六)強化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加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監察力度,發現非法、違法建設的,要依法查處;要依法組織開展煤礦建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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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開展煤礦建設安全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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