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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4日 09時31分   來源:河北日報

    日前印發的《河北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因工程建設和礦藏開採,徵用或使用河北省境內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據介紹,在河北省境內草原上從事工程建設、地質勘測、修路、探礦、架設(鋪設)管線、建設旅遊點、影視劇拍攝等活動需臨時佔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及農牧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

    草原植被恢復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草原監理站(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應按省級15%、設區市10%、縣級75%的分配比例用於草原植被恢復、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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