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授予工作的通知
教師函〔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經研究,從2013年開始,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權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完善本區域內配套性規定,明確本省高校申請副教授評審權的原則、條件、程序等,認真做好本省高校申請副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請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年度授予高校副教授評審權的情況報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備案。高校申請教授評審權,仍按照既有的條件、程序,于每年6月30日前,報教育部審批。將定期在教育部網站公佈具有教授、副教授評審權的高校名單。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