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為保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創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國家知識産權局、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 促進知識産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國家知識産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提高職務發明的報酬比例方面,《意見》提出,在未與職務發明人約定也未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報酬的情形下,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自行實施其發明專利權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實施該發明專利的營業利潤的3%;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發明專利權或者以發明專利權出資入股的,給予全體職務發明人的報酬總額不低於轉讓費、許可費或者出資比例的20%。
同時,按照該《意見》要求,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單位應當建立發明創造報告制度,明確研發過程中尤其是形成發明創造後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及時確定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屬。
據介紹,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方面,《意見》還要求建立職務發明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制度等;在依法保護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鼓勵職務發明人參與職務發明及其知識産權的運用與實施方面,《意見》提出鼓勵單位與發明人約定發明創造的知識産權歸屬、提高職務發明的報酬比例等指導意見。同時,對完善保護職務發明人權益的政策措施,強化對職務發明人權益保護工作的督導工作也提出了指導意見。(知識産權報 記者 趙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