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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擬視污染狀況採取區域車輛限行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20日 08時39分   來源:北京日報

    19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就《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徵求意見。

    《條例》將大氣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一定區域內採取限行措施。

    《條例》首先闡明了北京市治理大氣污染的基本原則: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其中,市和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要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資金投入,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政府的主要任務包括制定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合理規劃城市建設和空間佈局,加強生態建設,擴大城鄉綠化、水域面積,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塵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此外,北京市應當積極與相關省市共同推動區域聯防聯控工作,建立區域合作制度。

    排污單位應向社會公佈排污情況

    《條例》規定,北京市要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市環保部門確定排污許可證的發放範圍,並分級管理,對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

    凡列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範圍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指標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排污,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在生産過程中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單位及市環保部門確定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網站或者其他對外公開場所公開其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排污單位的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居民樓內不得開飯館

    為防止油煙污染,《規定》對餐飲行業環保標準提出了更高標準:北京市新建、改建、擴建産生油煙、廢氣的飲食服務企業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在居民區附近建飯館,應當事先公示、書面徵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餐飲企業應當通過專門的煙道排放油煙、廢氣等污染物,排氣筒高度應當高於周圍20米範圍內居民住宅建築,並設置油煙和異味處理裝置等污染物處理設施。

    “超標”車連續行駛超200公里罰1000元

    近期屢現霧霾天氣,汽車尾氣過多排放是原因之一。《條例》專門為機動車辟出一章,規定:機動車生産企業所銷售新車應當符合國家與北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凡在北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産企業,必須向市環保部門申報在北京市銷售的各種類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數據和防治污染的技術資料。

    進入北京市行駛的外埠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合格後方可辦理機動車進京手續。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排放標準要求而上路的,行駛200公里以內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車輛連續行駛超過200公里的,處1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按照車輛的排放水平、使用年限或者車型,在一定區域內採取限制機動車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機動車違規進入限制行駛區域的,由公安交通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罰。

    《條例》還規定,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以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産、部分停産、部分機動車停駛。

    電子眼監控施工工地

    《條例》規定,房屋建築、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粉狀物料堆放處、工地出入口等易産生揚塵污染的場所安裝攝像裝置,並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網;出入口應當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施工工地應當採取一系列污染防治工作,包括工地周圍設置硬質密閉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全部進行硬化或者綠化,拆除工程應設置金屬或者硬質板材封閉圍擋,採用水噴淋等抑制揚塵措施,拆除後場地應當及時綠化或者硬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産生揚塵污染的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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