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方面將獲得更大的行政權,包括查封、扣押權和開拆查驗權等。日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宣傳貫徹會在廣州召開,2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範圍。
《規定》將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管道等納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賦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查封、扣押權和開拆查驗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封違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發現涉嫌夾帶危險貨物或匿報、謊報的情況時,可依法開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