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5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原産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單丁醚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對上述産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産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對上述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2年7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