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111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規範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等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製定了《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國發〔2012〕28號,以下簡稱《規劃》)以及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重大關鍵技術突破、産業創新發展、重大應用示範以及區域集聚發展等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章 資金使用安排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市場主導,政府推動。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調動企業主體的積極性,針對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關鍵瓶頸制約,政府適當給予扶持和引導,營造良好環境,激發創新活力。
(二)集中資金,扶持重點。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規劃明確的重大工程、重點發展方向,選擇戰略性新興産業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集中資金,綜合扶持,促進重大關鍵技術突破和産業化,引導産業鏈協同創新和區域集聚發展,鼓勵創新資源密集區域率先實現創新驅動發展。
(三)區別對象,創新方式。根據戰略性新興産業特點及階段性特徵,針對不同對象、不同階段、不同問題,創新體制機制和支持方式,並做好與其他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産業政策等的協調配合,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興産業創業投資計劃。採取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金參股,共同發起設立或增資現有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於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二)支持産學研協同創新。選擇受關鍵技術嚴重制約,關聯性、基礎性、公益性強的産業或技術,支持行業骨幹企業整合産業鏈創新資源,加強産學研聯合攻關、新一代技術儲備、專利池集聚等,推動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構建技術創新聯盟,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帶動全産業鏈發展。
(三)支持技術創新平臺。圍繞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領域,針對行業或技術領域特點,依託産業鏈優勢單位聯合相關科研機構、企業及投資者,建立涵蓋全産業鏈的開放性技術創新平臺,加強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及産業化。
(四)支持區域集聚發展。選擇技術路徑清晰、産業發展方向明確、相關配套不完整或市場需求不足的産業或技術,支持地方政府加強資源統籌配置,引導上、中、下游相關産業自主跟進,推動創新要素向區域特色産業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産業集群。
(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決定》和《規劃》要求,以及行業或産業發展需要確定的其他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工作。
第六條 對已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工作、工程或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一般採取撥款補助、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支持方式,並根據國際國內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形勢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參股設立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程序、資金撥付等按照《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執行。
第五章 資金申報、審核與撥付
第九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文件等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制發申報指南,或確定試點示範的區域或承擔單位。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地方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並提出資金申請。對採取分年支持的,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以前年度實施情況考核後,確定後續資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或地方編制的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情況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根據有關規定審核下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追蹤問效,組織有關機構對專項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四條 中央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應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專項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的監督考核;省級財政、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目標考核,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實現政策目標。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