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遼寧省政府出臺 《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並自3月1日起施行。這是遼寧省出臺的第一部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地方法規,對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具有重要和積極意義。
《辦法》明確規定,市縣政府要將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統,並同步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同時,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應當符合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佈局,科學利用空間,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應當不超過5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應當不超過60平方米。
《辦法》明確,市、縣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並依法向社會公佈。保障性住房實行輪候分配製度,按照輪候號先後順序出租或者出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孤寡老人,申請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撫對象或者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英模稱號的,符合條件的單親家庭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者,在輪候時可以優先分配。
同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重新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出售。
《辦法》還規定,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毀損、破壞和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記者 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