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人社局獲悉,根據天津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112號)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對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徵地參保人員調整養老保險待遇。
徵地參保人員按照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時間分別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調整標準為: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調整徵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徵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已辦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續的徵地養老人員,在天津市調整徵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徵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徵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基金支出,並確保按時足額發放。(記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