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雲南省公安消防總隊制定出臺《雲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佈制度(試行)》,明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的範圍、信息採集、認定、審核、發佈、撤銷、信息抄送等工作規定。
《制度》明確,凡是單位和個人在雲南省範圍內違反法律法規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實並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行為,均列為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認定範圍。
《制度》規定,省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審核、公佈、撤銷、刪除認定上報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定期上報公安部消防局,定期抄送省級工信、住建、工商、教育、文化、衛生、安監、發改、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並建檔管理。各州、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轄區內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的認定上報、變更、撤銷、刪除等,定期將公佈情況抄送同級相關各部門,並建立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檔案。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對下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不良行為信息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工作。凡年度內2次進行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佈的單位和個人,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其列入“消防安全信譽不良單位和個人名錄”,于次年1月集中公示,並建議有關行政部門重點監管,建議有關單位及社會群眾謹慎或不予發生業務關係。(記者 李輝 通訊員 魯成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