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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將在部分地區首批試點居民大病保險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7日 08時52分   來源:四川日報

    今年初,新津縣興義鎮的張留柱因患腦出血在成都的醫院治療共花了3.8萬元,儘管新農合為他報了近2萬元,但還有1.8萬元需要他承擔。不過,用不了多久,類似張留柱的大病患者將不再為高額醫療費用擔心了。2月26日,省醫改領導小組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四川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四川省將在部分地區首批試點大病保險政策,將為高額醫療費用患者帶來新的保障。

    參保群眾不需額外繳保費

    記者獲悉,即將試點實施的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意見》提出,凡參加了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都屬於大病保險保障對象,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在試點期間,各地根據自身情況測算,原則上為每人每年10元到40元之間。大病保險的資金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列支,參保群眾不需要再掏錢。

    開展大病保險先以市(州)為統籌單位,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適時探索全省統一政策,統一組織實施。四川省將在部分市州先期試點,2014年擴大試點面,2015年在全省全面實施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支付比例不低於50%

    大病保險的起付標準是在大病保險的一個保單年度內,對單次住院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以及多次住院累計需個人負擔的費用達到一定起付標準後,保險機構按合同約定的報銷比例對超過起付標準部分及時給予報銷。對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統籌地區大病保險總體支付比例不低於50%。《意見》提出,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各地要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通過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

    《意見》規定,大病保險採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運作的方式。地方政府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各地原則上由一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中標商業保險機構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大病保險合作期限不低於3年,超過5年必須重新招標確定保險機構。保險合同原則上不得上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也不得下調合同約定支付比例。

    為保證大病保險的實施,統籌地區將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之間的銜接,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結算報銷時,在基本醫保統籌地區內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提供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在異地就醫的,醫保經辦機構與大病保險承辦機構應同步進行“一站式”即時結算。

    建立大病保險爭議調解機制

    《意見》指出,實施大病保險後,統籌地區將建立起大病保險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解決大病保險經辦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承辦的商業保險機構如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嚴重違規行為,五年內不得在四川省參與大病保險投標活動。

    相關部門還將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診療技術規範,合理選擇診療項目,合理確定用藥,嚴格控制目錄外醫療費用。

    省醫改領導小組要求,各地要增加透明度,將與大病保險承辦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起付標準、具體支付比例、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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