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11號公告,初裁決定對原産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稱,經商務部調查,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決定對上述産品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3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初裁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應國內甲苯胺産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6月29日正式對上述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