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單位專用財政票據印製和領用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辦綜〔2013〕12號
海關總署財務司、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劃財務司、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國船級社、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國家知識産權局規劃發展司、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國土資源部財務司、故宮博物院、民政部規劃財務司、中華全國總工會財務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根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規定,為加強中央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中央單位)專用財政票據印製和領用管理,做好財政票據印製預算的測算、編制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真編制專用財政票據用量計劃
(一)報送年度票據用量計劃
每年度5月31日前,使用專用財政票據的中央單位,要認真測算、統計、匯總下一年度專用財政票據用量,並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將用票計劃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以下簡稱財政部票據中心),以便及時掌握各單位專用財政票據用量,申請財政票據印製預算,安排財政票據印製工作。
中央單位領用專用財政票據實行定期限量制度,每年度申領財政票據數量不能超過本單位一年的用量。各單位要認真測算財政票據用量,避免造成票據積壓浪費,或者因申領不足影響日常收費工作。
(二)報送年度票據發送計劃
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中央單位要根據用票計劃,匯總下一年度本級及下屬單位專用財政票據詳細領用信息,包括專用財政票據名稱、數量、領取方式、寄送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並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統一報送財政部票據中心。票據中心將根據函件具體要求,分批、分量及時將專用財政票據發送各單位。
中央單位在報送專用財政票據申請領用計劃的同時,也應當匯總單位本級及下屬單位通用財政票據詳細領用計劃,一併報送財政部票據中心,以便及時安排通用財政票據發放工作。
(三)根據《關於公佈取消和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中央本級收費票據工本費,中央本級財政票據免費發放。
二、加強專用財政票據使用管理
中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文件規定的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填開財政票據,不得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性收費,不得互相串用各種財政票據。
中央單位要規範填開財政票據,按照票據號碼順次填開票據,完整填寫繳款單位、開票日期、項目名稱、數量、計量標準、金額、收款單位等信息,並加蓋收款單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簽字),保持票面整潔。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不得塗改、挖補、撕毀票據。票據作廢應加蓋作廢戳記,並完整保存各聯次備查,不得自行銷毀。
三、確保專用財政票據管理安全
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用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設置財政票據使用管理臺帳,由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做好財政票據的領用、使用、登記與保管工作,並按年度及時向財政部票據中心報送財政票據的領用、使用、結存情況。如發現財政票據丟失,應在全國性報紙上申明作廢,查明原因,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財政部票據中心備案。
四、做好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準備工作
中央單位要按照《關於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方案》(財綜[2012]104號)要求,全面梳理本單位的基本信息、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管理方式、適用票據等,詳細了解本單位業務流程、現有業務管理軟體以及對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的需求,為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做好準備工作。
五、強化專用財政票據監督檢查
中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財政票據存根、使用管理臺帳、會計賬簿等相關資料。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一經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財政票據。同時,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中央單位專用財政票據種類目錄
財政部辦公廳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