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聯合發佈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出臺《辦法》?
答:從宏觀背景講,黨的十八大將信息化作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內容,要求大幅提升信息化水平,推進信息網絡技術廣泛運用,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與傳統招投標相比,電子招標投標在提高採購透明度,節約資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術手段解決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突出問題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為此,中央懲防體系規劃、工程專項治理工作,以及國務院關於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均對完善電子招標投標制度,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作出明確部署。
從行業發展角度看,當前電子招標投標發展面臨的一些問題亟需出臺相關規定解決。一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法律地位不明確問題,需規定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針對各種平臺定位不清晰問題,需明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的功能定位、建設運營主體、層級設立、運行要求。三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存在系統壁壘和信息孤島問題,需規定互聯互通和信息公開,支持電子身份互認,禁止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術規範的工具軟體與相關平臺對接。四是針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安全問題,需從制度和技術層面,對系統設計、技術標準、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五是針對信息化條件下的監管不到位問題,需通過信息公開、信用機制、監管通道等,建立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特點的監督機制。
總之,出臺《辦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大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於促進招標採購市場健康發展、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生態文明和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問:作為我國電子招標投標的第一件部門規章,《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遵循哪些原則?
答:除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不改變現行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外,《辦法》起草還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規劃與分步實施相結合。《辦法》從功能定位上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劃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督平臺,並對電子招標投標全過程進行規範。但全面建成這個系統,實現所有招標項目全過程電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逐步實施。二是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辦法》明確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將政府行為限定在規劃指導、明確技術標準和交易規則、推動信息公開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選擇使用等則鼓勵充分競爭。三是統一規範與鼓勵創新相結合。《辦法》統一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標準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實法定要求、保證交易安全和消除技術壁壘為限,為技術創新留出空間。四是提高效率和確保安全相結合。為最大限度地發揮電子招標的效率優勢,《辦法》以在線完成全部交易過程為規範對象。儘管如此,為確保交易安全,《辦法》同時要求交易平臺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並具備分段或者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問:能否請您介紹《辦法》所規劃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
答:規劃符合國情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是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基於我國地域範圍廣、經濟體量大、交易類型多,以及分地區、分行業監管等情況,《辦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將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區分為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這三個平臺在原則理念、建設主體、層級設立、運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臺是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臺,具有競爭性、專業性和個性化服務的特徵,按照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由不同的主體建設運營。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收集、整合和發佈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滿足交易平臺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併為市場主體、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具有綜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徵。公共服務平臺的這一特徵,決定了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相對集中的原則推動建立。行政監督平臺是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信息平臺,由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結合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依法設置。這三個平台中,交易平臺是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是樞紐,行政監督平臺是手段,共同構成定位清晰、層次分明、功能互補、互聯互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架構。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邏輯上的劃分,實踐中,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還可以在具備交易功能的同時,兼具部分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的功能。
問:《辦法》如何實現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公開共享?
答:為避免分散建設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島和市場分割,《辦法》統一了技術標準和數據接口要求,為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的互聯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規定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研發、檢測、認證、運營應當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二是規定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分類和編碼標準,為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互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佈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四是通過公共服務平臺與交易平臺連接,下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與上一層級的公共服務平臺連接,形成全國範圍互聯互通的電子招標投標網絡。
與此同時,《辦法》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平臺的連接樞紐和信息載體功能,通過公共服務平臺集中收集、整合和發佈招標項目交易信息以及相關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實現信息集約和交互共享。規定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允許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並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並按照規定向行政監督平臺對接交互。
問:《辦法》如何保障電子招標投標的安全性?
答:信息技術在提供充分便利的同時,也給交易安全帶來了巨大隱患。《辦法》將確保交易安全作為推進電子招標投標的生命線。從信息保密、身份識別、權限設置、物理隔離、信息留痕、外部監督、容災備份、安全規範等方面,對交易安全作出全面規定。在《辦法》所附技術規範中,對各類用戶的身份標識與鑒別、電子簽名、加密、解密、訪問控制及通信安全、存儲安全、數據安全和備份恢復、安全缺陷防範、安全審計,以及機房、網絡、主機、數據存儲、系統軟體等運行環境作了進一步具體要求。
問:《辦法》對電子招標投標監管作出哪些新的規定?
答:招標投標電子化的過程中,不僅出現系統研發、建設、運營等新的主體,而且伴隨著信息技術的運用,給監管內容和監管方式也帶來了新的變化。針對電子招標投標特點,《辦法》創新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過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規定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免費註冊登錄和獲取依法公開的招標投標信息。二是通過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監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整合優勢,分析預警和有效防範圍串標等違法行為。三是發揮信用機制獎優懲劣作用。規定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依法發佈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理決定、相關市場主體業績和信用情況,鼓勵公佈合同履行情況。四是明確在線監管載體和要求。規定監督部門依法設置行政監督平臺並公佈行政監督的職責權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為監督部門登錄使用平臺提供必要條件,實現對電子招標投標在線監管
問:對《辦法》貫徹實施有哪些安排?
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辦法》貫徹實施指導意見,對下一步作出全面部署,推動電子招標投標在更廣範圍、更深程度的應用。一是廣泛宣傳培訓。委託有關行業協會、媒體通過開闢宣傳專欄,以專家解讀、問題解答、實踐動態、知識競賽等方式廣泛宣傳,擴大影響。支持行業協會、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培訓。二是推動建立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推動建立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指導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監督部門結合電子政務建設依法設置行政監督平臺。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起草發佈交易平臺的檢測認證辦法,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技術規範。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對不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四是提高招標投標電子化應用水平。推動有關地方和部門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制定電子招標投標發展規劃。推動監督部門開展在線監督,以招標投標監管的電子化帶動招標投標交易的電子化。培育招標代理機構等第三方建設運營交易平臺。鼓勵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利用交易平臺進行電子招標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