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農業司有關負責人就
《關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
促進農業生産經營體制創新的意見》
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要求創新農業生産經營體制,著力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為貫徹落實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印發了《關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 促進農業生産經營體制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財政部農業司有關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本刊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意見》?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調動了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適應了當時農村生産力發展要求。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生産力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農業生産經營形式、市場化程度和農村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革,“誰來種地”、“地怎麼種”的問題日益嚴峻,小生産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分散農戶較之於企業、市場的話語權和競爭力日益弱化。
針對這些問題,一些地方自主地探索了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有效方式,促進了農業生産關係更加適應生産力發展水平。長期以來,財政部門也高度關注這一問題,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為農民合作組織蓬勃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勢頭日益強勁,覆蓋範圍日益擴大,合作水平日益提升,正逐漸成為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但是,與廣大農民的意願和期盼相比,與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相比,與推進“四化同步”、統籌城鄉發展的任務要求相比,我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水平仍存在較大差距。
當前,我國正處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跨越的關鍵時期,要充分認識新時期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合作組織就是扶持農業和農民的理念,將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作為加快推進農業生産經營體制創新的有力抓手,積極發揮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政策導向功能,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進一步撬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與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相融合,不斷加大對農民合作組織扶持力度。
問:近年來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主要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近年來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不斷加大專項投入。2007年以來,累計投入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補助資金31.5億元,其中2012年安排8.5億元,年均增長33.6%。二是鼓勵項目扶持。2010年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同時,在現代農業生産發展、小農水、農業綜合開發等部分支農項目中明確提出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三是實行稅收優惠。2008年下發了《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專門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完善制度配套。2007年頒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範了合作社會計工作,保護了合作社及其成員合法權益。
問: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要遵循什麼原則?
答:下一步,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要堅持6項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鞏固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地位,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財産所有權。
二是堅持自願民主。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突出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和選擇,不能搞強迫命令、包辦代替。
三是堅持市場調節。強化財政政策導向功能,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進一步撬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與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相融合。
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實行中央指導、地方選項,因地制宜圍繞地方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和優勢特色産業狀況,引導和支持發展農民合作組織。
五是堅持整合統籌。以優勢特色産業為平臺,整合和統籌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相關資金,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做到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
六是堅持績效導向。圍繞發展目標,加強績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運作規範、項目實施效果好、農民群眾滿意的農民合作組織,形成良好的政策導向。
問: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工作目標是什麼?
答: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為核心,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為主線,以推動支農項目對接農民合作組織為手段,不斷提高農民合作組織的規模化、實體化、規範化水平,做到“扶持一個組織、壯大一項産業、增強一地經濟、富裕一方農民”。力爭到“十二五”時期末,培養一批經營規模大、運作機制新、産業基礎牢、帶動能力強、産品質量優、民主管理好的農民合作組織,實現農民參與農民合作組織的比例明顯提高、農民合作組織可持續發展能力明顯增強、與農戶利益聯結機制明顯改善、參與農戶收入水平明顯提升的目標。
問: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工作重點是什麼?
答:一是要積極推動支農項目與農民合作組織對接。著重將在田間地頭、農村社區以及需要有組織、規模化、成片推進的項目,優先讓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組織參與申報和實施。財政部門將從農業補貼、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産業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産品流通、農村人才培訓等六個方面對農民合作組織予以支持。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合作組織更多地開展聯絡和合作,推廣完善“農戶+農民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多種有效經營方式。
二是推動支農項目資産移交農民合作組織。財政補助農民合作組織形成的資産和由農民合作組織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産,由農民合作組織依法佔有和使用,並平均量化到農民合作組織成員賬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核算管理。對於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由第三方建設的項目,如果項目形成的資産與農民生産生活密切相關,項目區內有規範、成熟的農民合作組織,經驗收合格後,有條件的可將項目資産移交給農民合作組織。該部分資産視同國家補助資産,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項目資産管護機制。各地要指導農民合作組織建立健全支農項目資産運營和管護機制,明晰産權和受益對象,確定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資金來源。財政支農項目資産移交給農民合作組織後,對經營性資産,農民合作組織應從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資金建立管護基金,用於資産的管護和折舊。對於農村純公益性資産,可以採取村集體和農民合作組織管護基金各拿一點、財政適當補助一點的方式,籌集資産管護資金。建立獎勵機制,將農民合作組織資産管護情況與評選表彰、項目支持等挂鉤,對資産管護好的農民合作組織予以適當獎勵。
四是進一步加大專項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財政扶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補助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能力建設,引導農民合作組織加強和規範管理,增強與成員之間的利益聯結。資金安排要向種糧農民合作組織傾斜。結合農村小型水利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大對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林農專業合作組織的支持力度。優先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組織,以及生産國家和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産品的農民合作組織。
問:下一步如何保障《意見》落實到位?
答:《意見》要求,各地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加快改革創新步伐,進一步落實完善各項保障措施,切實將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一是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各地財政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形成分工負責、優勢互補、統一協調的工作格局。二是創新資金投入方式。推行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貸款貼息等方式,調動農民合作組織自我發展積極性,引導金融機構為農民合作組織提供融資服務。穩步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合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資金投入機制。引導完善農民合作組織與成員的利益聯結機制,著力保障農戶在承擔支農項目中的利益。三是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在賦予農民合作組織項目主體地位的同時,要明確扶持條件、要求和標準。規範項目評審、項目立項、資金分配、資金撥付等行為,積極探索項目審批權限逐步下放到縣。嚴格執行相關項目資金的管理制度,加強工程監理和財務會計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四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積極組織開展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相關資金項目的監督檢查,防止虛報項目、套取資金。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就地就近監管作用,讓鄉鎮財政參與項目申報的審核。項目立項後,及時將項目信息抄送、告知鄉鎮財政,委託鄉鎮財政對轄區內的項目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開展巡查。五是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加強對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總結、統計和分析工作,積極探索創新政策措施,不斷提高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成效。進一步加強相關信息的報送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渠道加強宣傳,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