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通知
財庫[2013]28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
為促進國債市場健康發展,決定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國債預發行,是指以即將發行的記賬式國債為標的進行的債券買賣行為。
國債招標日前4個法定工作日至招標日前1個法定工作日可進行國債預發行交易。國債預發行必須于上市日前完成結算。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為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指定交易場所。
三、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前公佈開展國債預發行試點的具體券種。
四、國債預發行參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
五、每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甲類成員國債預發行凈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6%。每家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乙類成員國債預發行凈賣出餘額不得超過當期國債當次計劃發行量的1.5%。非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得在國債預發行中凈賣出。
六、國債預發行交易實行履約擔保制度。
七、國債預發行原則上應實際交割標的國債。在無法實際交割的情況下,各市場可按相關規則進行處理。
八、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縱國債預發行價格。
九、國債預發行交易場所、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參與者持倉限額等風險管理制度。
十、國債預發行交易場所、登記託管結算機構負責國債預發行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控工作,出現異常情況或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報告;每期國債預發行結束後,向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十一、如當次國債發行取消,已發生的國債預發行交易作無效處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國債預發行交易場所、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依照本通知和市場有關規定制定國債預發行業務規則,上報財政部、市場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十三、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國債預發行應當遵守本通知規定。本通知未盡事宜參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