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應當怎樣建設與維護?危險化學品如何生産、儲存?將於4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對人防工程建設維護和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若干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規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的人防工程建設規劃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針對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間開發項目的建設管理,該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該辦法規定,在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地點和具備人防工程建設條件的城市廣場、綠地、道路等公共場所的地下空間開發項目,應當按照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要求進行修建。此外還規定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開工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接受監督檢查,並明確了各類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自治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等環節的幾個熱點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及其責任,從地方政府、政府部門、企業三個方面分別予以規定。根據自治區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需要,該辦法從源頭抓起,規範了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規劃建設。尤其進一步強化了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還健全了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記者 盧建寧 通訊員 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