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出修改。
據了解,該《辦法》自2002年1月1日開始施行,隨著相關法規的調整,目前,個別條款已不適應有關管理要求,主要表現為,《辦法》設定了不招標、邀請招標以及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條款,與自2011年2月起施行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按照國辦統一要求,交通運輸部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辦法》上述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重新公佈。
據悉,2000年1月《招標投標法》施行後,除《辦法》外,交通運輸部還出臺了一系列其他招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雖不存在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衝突的條款,但部分規章制度已不適應當前市場形勢和監管要求,目前,交通運輸部正著手對招投標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整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