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下發《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對外投資、人員工資和公務車輛等支出。兩個部門每年將發佈擬支持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名錄。
根據《辦法》,國家級地質遺跡包括: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産地、國家級和世界級典型地質剖面、其他國家級及世界級的地質遺跡。專項資金用於國家級地質遺跡的保護,主要包括地質遺跡保護工程支出、地質遺跡科普宣傳支出、地質遺跡標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關支出等。
國土資源部每年會同財政部確定擬支持的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名錄,並下發各地。納入名錄的項目由國家級地質遺跡主管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對項目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考核,不定期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坐支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等支出;購置和修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房屋、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産;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如違反上述規定,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