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加快推動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促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轉型升級,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了《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在“銀十條”基礎上提出了15條具體措施,是銀監會落實和推進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的又一重要舉措,體現了銀監會對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的一貫重視。《意見》主要內容有:
──明確指導思想,確定工作目標。以“始終堅持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為指導思想,以“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拓寬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為工作目標。
──完善服務體系,引導差異化競爭。完善多層次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大型銀行、中小銀行及其他銀行機構明確定位,在差異化競爭中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明確監管導向,強化正向激勵。一是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建設、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二是引導商業銀行由單純提供融資服務轉向提供集融資、結算、理財、諮詢等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三是引導商業銀行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抵質押方式,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臺,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渠道;四是有序開展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申報工作,並對發債募集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五是優先選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效顯著、風險管控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進行資産證券化業務試點。
──爭取多方支持,形成社會合力。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爭取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不良貸款核銷等方面獲得更大支持。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通過更為有力的正向激勵政策支持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將有助於商業銀行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水平和能力,對促進小微企業可持續發展、推動産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國用於小微企業的貸款(包括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和小微企業主貸款)餘額達14.77萬億元,其中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餘額12.04萬億元,比全部貸款增速高2.62個百分點,增量比上年同期多19.6億元,已連續4年實現“兩個不低於”目標。
附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
各銀監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加快推動經濟轉型,打造中國經濟的升級版,促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始終堅持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為指導思想,加強正向激勵,督促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六項機制”建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産業和環保政策、有市場、有需求、可持續運營的小微企業。
二、以提高小微企業貸款可獲得性,拓寬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為工作目標,督促商業銀行單列年度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三、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引導商業銀行在差異化競爭中不斷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
(一)引導大型銀行發揮網點、人力和技術優勢,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效率,切實踐行社會責任。
(二)引導中小銀行將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科學調整信貸結構,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
(三)引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涉農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進一步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加大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建設、管理和資源配置力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只能為小微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嚴格遵循“四單原則”。
五、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將小微企業服務網點向老少邊窮地區、縣域、鄉鎮等金融服務薄弱區域,以及批發市場、商貿集市等小微企業集中地區延伸。
六、對於小微企業授信客戶數佔該行所有企業授信客戶數以及最近六個月月末平均授信餘額佔該行企業授信餘額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銀行(原則上東部沿海省份和計劃單列市授信客戶數佔比不應低於70%,其它省份應不低於60%),各銀監局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可允許其一次同時籌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請的間隔期限不得少於半年”的限制。
七、鼓勵商業銀行先行先試,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一)引導商業銀行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由單純提供融資服務轉向提供集融資、結算、理財、諮詢等為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二)引導商業銀行在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基礎上,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抵質押方式,研究發展網絡融資平臺,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渠道。
八、引導商業銀行根據自身實際,在科學有效地運用資金、合理調整資産負債結構的基礎上,有序開展專項金融債的申報工作。獲准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應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募集資金全部用於小微企業貸款。
九、在推進資産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中,優先選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成效顯著、風險管控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進一步拓寬小微企業貸款的資金來源。
十、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1號),在權重法下對符合“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且佔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於0.5%”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適用75%的風險權重,在內部評級法下比照零售貸款適用優惠的資本監管要求。
十一、督促商業銀行在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前提下,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在國家利率政策允許的浮動範圍內,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定價機制。同時,進一步規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透明度。
十二、督促商業銀行完善小微企業信貸風險管理體系,加大資源配置和人員培訓力度,提升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
十三、引導商業銀行主動、持續宣傳和推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經驗和成效,普及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知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十四、積極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動,在規範現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基礎上,推動完善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性擔保體系,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規範合作,進一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引導其更好地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十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一步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外部生態環境。
(一)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溝通協作,爭取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建立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不良貸款核銷等方面獲得更大支持。
(二)積極引導商業銀行在合理有效利用現有徵信系統的基礎上,加強其他相關信息資源的蒐集,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質效。
本指導意見所指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分標準執行。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商業銀行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