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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烈士安葬辦法(草案)》的説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3日 20時47分   來源:民政部網站

    安葬烈士,是烈士褒揚工作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莊嚴、肅穆地安葬烈士,是宣傳烈士事跡、撫慰烈士遺屬、弘揚烈士精神的有效時機和形式。2011年7月26日,國務院頒布了《烈士褒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烈士在烈士陵園安葬,未在烈士陵園安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得烈士遺屬同意,可以遷移到烈士陵園安葬,或者予以集中安葬。這一規定填補了烈士安葬政策的空白,為烈士安葬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礎。目前,全國每年約有300多人被國家評定為烈士,各地各部門在烈士安葬方式上作了一些探索,從個案看是可行的。但是,由於缺乏統一規定,各地安葬烈士的方式方法、儀式程序等差異性較大,影響了烈士安葬工作的嚴肅性,需要通過制定規章,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基本制度遵循。在廣泛徵求國務院法制辦、各級民政部門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和反復修改,我們擬定了《烈士安葬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説明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    

    烈士稱謂,是國家對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人員給予的崇高政治榮譽,他們身上集中體現的信仰堅定、熱愛人民、矢志報國、敢於犧牲的精神,是黨、國家和軍隊寶貴的精神財富。烈士犧牲後理應得到妥善安葬,以褒揚他們的功績,教育啟迪後人。因此,《辦法》將為了褒揚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作為制定本規章的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關於烈士安葬地和安葬儀式

    烈士在烈士陵園安葬,是《條例》明確規定的準則,是維護烈士榮譽、保障烈屬權益的重要制度安排。《辦法》明確,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是國家建立的專門安葬、紀念、宣傳烈士的重要場所(第二條)。

    為充分尊重烈士遺屬意願,《辦法》明確了確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動,應當徵求烈士遺屬意見。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犧牲地、生前戶口所在地、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中進行選擇。烈士安葬地確定後,就近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烈士(第三條)。

    在運送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方面,為莊嚴肅穆起見,《辦法》規定要由烈士犧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並舉行必要的送迎儀式;烈士骨灰盒或者靈柩應當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需要覆蓋中國共産黨黨旗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國旗、黨旗、軍旗不同時覆蓋,安葬後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保存(第四條)。

    在烈士安葬儀式方面,《辦法》強調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行烈士安葬儀式;烈士安葬儀式應當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烈士安葬儀式中應當宣讀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跡(第五條)。

    三、關於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安放    

    在安葬烈士的方式上,根據殯葬改革精神,《辦法》明確了三種方式:將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區或者烈士骨灰堂;將烈士遺體(骸)安葬于烈士墓區;其他安葬方式。同時強調安葬烈士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遵守國家殯葬管理有關規定(第六條)。

    在烈士墓穴、骨灰格位選擇方面,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辦法》明確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按照規定確定(第七條)。並明確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1平方米。允許土葬的地區,安葬烈士遺體(骸)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4平方米(第八條)。

    在碑文方面,《辦法》明確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標示牌文字應當經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審定,內容應當包括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第九條)。

    在墓區建設方面,《辦法》明確烈士墓區應當規劃科學、佈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形制統一、用材優良,確保施工建設質量(第十條)。

    四、關於烈士安葬證明書    

    為適應當前和今後人口流動性增強的實際,烈士安葬後應當正式告知遺屬或者向烈士生前戶口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備案,便於後人查找和祭掃。因此,《辦法》明確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安葬證明書,載明烈士姓名、安葬時間和安葬地點等;沒有烈士遺屬的,應當將烈士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烈士生前有工作單位的,應當將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通報(第十一條)。

    五、關於烈士遷葬和祭掃    

    烈士安葬後,國家將配套開展事跡整理、陳列展示等相關工作,《辦法》明確了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陳列有紀念意義的烈士遺物、事跡資料,烈士遺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三條)。考慮到烈士安葬和事跡展示具有同步性,同時為避免出現新的零散烈士墓和烈士墓頻繁遷移,影響烈士安葬、宣傳工作的整體性和嚴肅性,《辦法》明確了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後,原則上不遷葬。對未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並徵得烈士遺屬同意,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第十二條)。

    祭掃烈士,既是烈士遺屬寄託哀思、表達情感的方式,也是黨政機關、學校和社會各界人士不能忘卻的道德義務。《辦法》規定在清明節等重要節日和紀念日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烈士紀念活動,祭奠烈士;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前來祭掃的烈士遺屬,應當做好接待服務工作(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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