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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的通知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16日 10時48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近日,保監會頒布了《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3年4月9日起實施。我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通知》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答:股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加強股權監管對於完善保險公司治理關係重大。2004年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中資保險公司股東設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實施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結合保險行業發展實際,對放寬中資保險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進行了原則性規定。2012年6月實施的《中國保監會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此進行了重申。《通知》按照“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放寬持股比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適當放寬中資保險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有利於吸引戰略投資者,增強保險行業資本實力,也有利於強化保險公司股東責任,提高保險公司治理效率。

    問:《通知》對持股超過20%的有關股東設定了哪些條件?

    答:《通知》對持股超過20%的股東,一方面設定必要的財務指標,包括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100億元人民幣、凈資産達到總資産的30%以上、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凈資産;另一方面設定了投資經驗標準,要求投資保險行業3年以上,且具有持續出資能力和管理能力。

    問:《通知》為什麼要設定51%的持股比例上限?

    答:《通知》本著“既要放開,又要穩妥”的原則,設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權過於集中對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造成不良影響。此前,保監會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單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為51%。

    問:保監會對有關股東如何實施有效監管?

    答:《通知》適當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東的義務,包括三年內不得轉讓、重大變更及時披露等。《通知》還特別強調對股東關聯關係的監管,對於關聯持股超過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必須符合相關條件,防止通過關聯關係規避監管。對於符合控股股東標準的,還將按照《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實施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方面的監管。

    問:《通知》為何不允許新設保險公司突破20%限制?

    答:這主要是考慮到新設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尚不成熟穩定,股東對保險業的投資和管理能力也較弱,單一股東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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