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中國保監會工作組在四川成都召集四川省保險機構有關負責人,就保險業抗震救災和理賠服務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保險理賠服務要重合同、守信用,合同責任範圍內的應賠盡賠、通融賠付,賠付次序先人後物、先簡單案件後複雜案件、先個人後企業。對於理賠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應按照有利於保險消費者的原則掌握:
一、對於被保險人因災發生的醫療費用,只要確定是保險客戶,都要全額及時給予賠付。財産保險業務比照此原則賠付。
二、對於暫時不能確定財産損失金額的,要按照不低於預估賠款的80%先行賠付。
三、對於因災造成有效保單滅失或損毀的,只要申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與保險公司信息基本吻合,保險公司要及時受理並給予無保單賠付。
四、對於身份證明滅失或者損毀的,或者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或戶籍登出證明的,憑鄉鎮以上政府證明及時給予理賠。
五、對於客戶傷殘程度不能及時準確確認的,要按照預估傷殘等級確認並給付賠款。
六、取消定點醫院限制,保險消費者到臨時救治醫院(點)或鄉鎮衛生院治療,按照定點醫院賠付標準處理,同時放寬客戶用藥項目限制。機動車輛保險業務賠付取消定點修理廠的限制。
七、延長保單繳費寬限期,對於不能及時繳納續期保費的災區客戶,寬限期延長到120天。
八、對於災區客戶延遲報案造成的額外費用,或因地震造成保單遺失、污損需要補發保單的,應免收相關費用。
九、給災區客戶提供利率優惠的保單質押貸款服務,減免保單復效利息。
十、客戶要求現金支付的,保險公司應給付現金作為理賠款;客戶要求轉賬的,保險公司應通過轉賬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