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草案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提請審議。《條例》草案中主要規範了水資源規劃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水資源配置,水資源節約使用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1991年,黑龍江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出臺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國務院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後,2011年和2012年中央及國務院下發文件,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提出明確要求,黑龍江省地方性法規也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重新調整。同時,黑龍江省水資源工作也面臨過度開采地下水、污染物入河總量較大、高耗水服務業的節水要求不明確等問題。
《條例》草案明確了黑龍江省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規定了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強調依法科學建設水工程,加強管理和保護。
《條例》草案中對流域、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和取水許可實施嚴格控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水資源。規定地下水限制開採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在地下水禁制開採區嚴禁取用地下水。在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方面,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飼養畜禽少量取水以及為保障礦井安全、農業抗旱等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為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在加強現有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以及備用水源的規劃和建設上,禁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此外,《條例》草案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未經批准擅自取水、違法採砂等違法行為,以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孫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