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省預防腐敗局近日聯合省審計廳出臺《湖北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銷號管理辦法》,使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和落實有了硬舉措。《辦法》規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應針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3個月內向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建立臺賬,全面、逐一登記審計查出的問題並認真核實,對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未銷號的,由紀檢、組織和審計部門抽調人員進行督查,並給予通報批評。《辦法》強調,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現任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已離任的被審計領導幹部配合做好原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或進行虛假整改銷號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記者 楊宏斌、通訊員 陳子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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