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近日公佈。今後,海南不再為被徵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失去農用地時,將由政府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這是海南為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鎮化進程而採取的一項制度創新舉措。
《辦法》規定,要按照“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的原則,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政府將繳費補貼資金按標準足額劃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並由農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繳費補貼計入徵地成本。以此確保被徵地農民即使今後不繳費,年滿60周歲後也能享受到一份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享受繳費補貼對象以家庭為單位核定,不論徵地面積多少,家庭成員中16周歲以上的在冊農業人口均納入繳費補貼範圍,但在校生、已列入機關事業編制管理的人員、財政供養的離退休(職)人員除外。
據省人社廳社保一處負責人介紹,參保繳費補貼標準為:家庭人均被徵收農用地畝數×徵地當期當地農村低保標準×180個月×50%。若有低於居民養老保險最低年繳費檔次×15年額度的,按該額度給予補貼。
為了確保完全失地農民獲得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規定家庭農用地全部被徵收且人均被徵收面積小于1.5畝的,按1.5畝計發繳費補貼。一次或多次徵地後被徵收農用地面積累計超過4畝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繳費補貼,以防止一些家庭和個人因擁地較多而導致補貼金額過大,避免分配差距懸殊,維護社會公平。
假設某縣一戶農民家庭,16周歲以上的有2人,今年被徵收農用地10畝,人均失地5畝,按上限4畝計算,該戶農民60周歲以後每月個人賬戶可領取養老金為:4(人均被徵收農用地畝數)×230元(徵地當期該縣農村月低保標準)×180個月×50%÷139個月=595元/月,接近目前海南農民人均月純收入水平。
該負責人説,補貼標準是既算經濟賬,又算社會賬,綜合考慮了海南農民人均農用地(4畝多)、耕地(1.6畝多)水平,及農村低保標準、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重要因素。
此前,2009年出臺的《海南省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在實施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尤其是農村集體和個人往往無力或不願按規定比例出資參保,導致政策難以真正落實。2009年以來,全省應參保被徵地農民8萬餘人,僅有2萬多人辦理了參保手續。
和原辦法相比,新規保障範圍更加廣泛,不再限于失地50%以上的農民,將失地50%以下的農民也納入繳費補貼範圍。農民負擔也大幅減輕,免除了原來的農民“從安置補助費中承擔30%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內容,政策簡單易行。
此外,新規不影響新農保政策的執行,被徵地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繼續享受新農保相關待遇。
該負責人表示,此次新規的出臺,更好地維護了所有16周歲以上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徵地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使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記者胡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