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應急〔201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安委〔2012〕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提升礦山救援能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必要性
礦山救援培訓是安全生産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各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積極組織開展培訓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時,部分地區和單位也存在著對礦山救援培訓工作重視不夠、培訓質量不高,培訓機構、師資、教材建設等優質資源不足等問題,制約了礦山救援能力的提升。據統計,“十一五”期間,由於施救措施不當導致事故擴大而造成的較大以上事故167起,由於施救不當共造成657人死亡。尤其是今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寧縣永盛煤礦“1·29”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發生後,由於缺乏基本的應急救援知識,致使死亡人數由初期的2人擴大至12人,充分暴露出礦山救援培訓中存在著薄弱環節。
加強礦山救援培訓工作,是落實煤礦安全生産“七大攻堅舉措”,建設高素質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全面提高礦山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實施科學救援,堅決杜絕因應急知識缺乏導致事故擴大的迫切要求。
二、總體要求
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類指導、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以全面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為目標,以提高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技戰術水平、礦山從業人員應急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能)、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應急指揮能力為重點,充實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質量,用兩年時間對專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礦山從業人員、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全面進行一次培訓。
三、培訓範圍及組織方式
(一)培訓範圍和學時。全國428支專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2.6萬人),礦山企業兼職救護隊指戰員、礦山企業有關人員、地方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以及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專(兼)職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和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其他人員不少於20學時。
(二)組織方式。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統一規劃、歸口管理、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中央企業總部應急管理人員的培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礦山救援指揮中心負責礦山救護隊中隊以上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大隊戰訓科的管理人員和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師資人員的培訓工作;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開灤、大同、鶴崗、淮南、平頂山、芙蓉、靖遠)試點開展礦山救護隊中隊以上指揮員(包括工程技術人員)、大隊戰訓科管理人員的復訓工作。
專(兼)職礦山救護隊其他人員的培訓,由各省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按照《礦山救護培訓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辦字〔2005〕111號)的有關要求組織實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含企業應急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2號)有關“三項崗位”人員的要求進行培訓,充實應急救援方面的內容。其他礦山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培訓。礦山其他從業人員由礦山企業救護隊組織應急知識普及培訓。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其他相關人員要在執法培訓中充實應急救援方面的內容。
四、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培訓。中隊以上指揮員培訓,要在常規培訓的基礎上,著重進行國內外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分析、礦山救護軍事化管理及訓練方法、礦山典型事故情景演練、國內外礦山救援新裝備與新技術、礦山救護信息化技術、國外礦山救援管理體系及動態、救援經驗、《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8號)等內容的培訓。
中隊以上指揮員復訓,要在常規復訓的基礎上著重進行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救援決策指揮技能及典型案例分析、國內外礦山救援新裝備與新技術、礦山救護隊建設及管理新理念、礦山救護裝備及救援技術實訓演練等內容的培訓。
救護隊其他人員的培(復)訓內容,由各省(區、市)按照《礦山救護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地礦山安全生産實際確定。
兼職礦山救護隊員培(復)訓的內容,參照專職礦山救護隊員的相關要求執行。
(二)礦山從業人員培訓。礦山企業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參照《安全生産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規範》(AQ/T9008-2012),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和情景演練為重點,突出應急處置能力的培養。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按照“三項崗位”人員安全培訓大綱有關應急管理方面的要求執行。其他礦山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培訓,以安全生産相關法律法規、應急管理、應急救援知識為重點,突出培養事故預防、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礦山其他從業人員要著重學習應急自救常識,重點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三)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有關人員培訓。安全監管監察機構應急管理(救援)人員以《安全生産應急管理人員培訓大綱和考核規範》(AQ/T9008-2012)為指導,以事故救援案例分析為重點,突出應急指揮能力的培養。其他相關人員培訓以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為基礎,突出培養事故預防、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從事礦山救援培訓工作的師資培訓。礦山救援師資要熟練掌握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培(復)訓主要內容以及適合礦山救援培訓特點的教學技能,突出礦山救援教學能力的培養。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有關中央企業要進一步提高對礦山救援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安全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目標管理計劃,進一步加大力度,保證如期完成培訓任務。
(二)切實落實企業培訓責任。有關企業要把應急救援培訓納入企業安全培訓的總體規劃,建立健全應急培訓機制,保障經費需求,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先培訓後上崗制度,在“三項崗位”人員培訓、三級教育和全員培訓中強化應急救援培訓,建立健全應急培訓檔案。
(三)嚴格培訓管理。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從培訓對象需求、培訓計劃制定、培訓教學設計、培訓教材選擇、培訓效果反饋等環節,加強對培訓承辦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確保高標準完成培訓任務。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産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要求落實教考分離,加強監督檢查,並規範應急救援培訓證書管理。應急指揮中心隨機對培訓和考試工作進行抽查檢查。
(四)加強培訓機構和師資隊伍建設。礦山救援培訓工作要由具備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和具備資質的礦山救護隊承辦。要依託高校、科研、企業和礦山救護隊,建設一支熟悉安全生産應急管理、精通培訓業務的專兼職教學骨幹隊伍,切實提高安全生産應急管理培訓師資水平。
(五)發揮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輻射引領作用。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工作的指導,在積極組織開展新配備大型裝備的操作訓練、熟練掌握新裝備的操作使用方法、實現人機有機結合、儘早形成救援能力的同時,充分發揮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人才、裝備優勢和培訓功能,帶動礦山應急培訓和救援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請各省級礦山救援培訓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計劃報送應急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