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關於加強
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存在問題礦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3〕11號
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貴州、雲南、新疆等省(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近期,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8家煤與瓦斯突出鑒定(以下簡稱“突出鑒定”)機構對2011年以來各自突出鑒定工作情況進行了全面自查,發現涉及97處礦井的鑒定報告存在問題。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部分煤礦企業圈定委託鑒定範圍,委託鑒定機構僅對淺部或突出危險性較小的煤層進行鑒定,個別煤礦企業甚至通過故意破壞鑒定機構佈置的監測儀器、在測點周圍另行打鑽降低該測點周圍瓦斯壓力、對有關區域煤層進行瓦斯預抽等方法人為干預鑒定結果的真實性。
二、部分突出鑒定機構未嚴格按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規定佈置指標測定或採取煤樣地點,測點不能有效代表被鑒定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判定礦井(煤層)突出或非突出依據,有的鑒定報告甚至沒有對被鑒定礦井給出明確結論。
為防止因突出鑒定結果不實誤導、弱化礦井瓦斯管理工作,引發瓦斯事故,現就進一步加強鑒定報告存在問題的97處礦井(名單附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組織進行突出鑒定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
2.重新組織鑒定的,鑒定結果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發後超過6個月仍未完成重新鑒定工作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
附件:突出鑒定報告存在問題的礦井名單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