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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解讀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30日 15時38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宣傳貫徹《危規》,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修訂《原危規》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佈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危化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條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節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並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為貫徹實施《危化條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危規》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1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章,計劃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産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的《關於開展交通、建築、民爆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産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産狀況評估工作”,並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了評價。之後,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託具有資質的仲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指導、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産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託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這區別於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13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標準。

    3、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製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管力度,降低了行業監管成本,還有利於減少企業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

    為此,針對“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較高,一旦發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産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嚴重,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製度 ,從源頭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同時,在強化“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前提下,《危規》還提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挂車除外)10輛以上”的要求,並對車輛荷載噸位、罐車罐體容積、停車場面積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樣,《危規》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別對待不同程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制度 。在此強調,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節,生産、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方式運輸等仍應嚴格遵守《危化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如,交通運輸部于2010年11月下發了《關於同意將潮濕棉花等危險貨物豁免按普通貨物運輸的通知》(交運發字〔2010〕141號)。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和第七十一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在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舉報電話,並在接到舉報後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佈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二)針對實際問題,細化管理工作

    1、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於《原危規》要求“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故在新《危規》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産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並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同時,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管理,通過明確車輛的停車場面積,增加被挂靠企業和異地經營者在停車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減少挂靠現象,並解決異地經營、亂停車等問題。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挂靠、駐外運輸等違規行為。

    2、從源頭,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提出,罐體載貨後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如企業申請使用罐車,要説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3、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專用車輛維修問題

    由於《原危規》未加區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並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挂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的規定。

   (2)危貨車運普貨問題

    由於《原危規》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範》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後方可運輸。

    (3)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

    為了解決業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了《關於對採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復》(廳公路便〔2008〕20號)、《關於〈關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2010〕105號)等文件。

    為了配合《危規》宣貫工作,我部還將下發《關於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將進一步細化申報、許可等有關申報表格樣式 ,並提出做好《規定》宣貫培訓和對已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企業(單位)的復查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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