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正因如此,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小微企業發展,並借鑒國際經驗,發佈實施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文件,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地使用生産要素、公平的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支持小微企業特別是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
中央財政積極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針對小微企業發展中面臨的生産經營壓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資困難和稅費偏重等突出問題,及時研究出臺並實施了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支持、鼓勵吸納就業、清理涉企收費、政府採購、會計制度等財稅政策,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宏觀調控職能,初步構建形成了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體系。
一、完善稅收政策,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
(一)出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期性和完善稅制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專門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
三是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大學科技園,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徵營業稅、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四是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規定免稅條件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是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2000年起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某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的生産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起,合夥企業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是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納稅人銷售額或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對於應納稅額較小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納稅人,經核定可以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2、受益主體主要是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鼓勵自主創業的稅收政策。除了上述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有利於自主創業外,目前,針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符合條件的人員、隨軍家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等特殊群體的自主創業,也給予了稅收優惠政策。
二是發揮産業導向功能的稅收政策。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對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免徵營業稅;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對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暫減按3%的稅率徵稅營業稅;技術先進型服務等其他國家鼓勵發展的産業,也可按規定享受相應減免稅待遇。
三是鼓勵技術創新和技術成果轉讓的稅收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或攤銷的優惠政策;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免繳營業稅。
四是改善企業投融資條件的稅收政策。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五是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稅收政策。為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此外,小微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1年下半年以來,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大了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力度,對於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費負擔,緩解其融資難問題,增加勞動者收入,增強其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具體包括: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增值稅:將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徵點幅度分別由月銷售額2000-5000元、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營業稅:將按期納稅的起徵點幅度由月銷售額1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徵點幅度由每次(日)營業額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二是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執行期限並擴大範圍。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免徵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內免徵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印花稅。
四是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將2011年底到期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以及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市)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底。
五是延長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政策,再延長執行三年,即延長執行至2013年底。
六是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者國內産品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擴大專項資金規模,改革創新支持方式
根據中小企業發展的特點和薄弱環節,圍繞國家宏觀經濟目標和産業發展規劃,中央財政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專項政策,採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加快轉型升級,拓寬融資渠道,發展特色産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改善公共服務環境等。近年來,中央財政支持中小企業資金規模實現了較快增長,由2008年的49.9億元增至2013年的約150億元。在加大專項資金規模的同時,中央財政加快完善資金政策,探索創新支持方式,調整支持重點,著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一)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政策,促進實現多重政策目標。
多年來,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門及時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精神,不斷修訂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資金管理辦法,已初步形成定位科學、佈局合理、重點支持小微企業的資金政策體系。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鼓勵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為我國加快實現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撐。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産業升級、結構調整、專業化發展和改善服務環境,以引導解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中存在的發展方式粗放、專業化分工水平低、産業結構不合理、服務環境較差等問題。地方特色産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主要引導地方積極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特色産業,促進形成特色鮮明、分佈合理、各展所長、協調發展的區域經濟發展格局,從而帶動整體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參加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産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電子商務、境外廣告和商標註冊、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內容。
(二)加快實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政策,緩解小微企業融資困難。
自2006年起,中央財政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試點,採取業務獎勵和保費補貼方式,鼓勵擔保機構擴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並降低收費標準。鋻於此項政策成效顯著,國務院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別追加安排擔保資金10億元和30億元,以幫助中小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據統計,2012年中央財政安排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14億元,對565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的4437億元貸款擔保給予資助,涉及中小企業17萬戶,其中小微型企業12萬戶。
在中央政策的引導和鼓勵下,很多地方安排了專項資金,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業務獎勵和風險補償,鼓勵擔保機構積極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2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590家,同比增長2.2%;年末在保餘額總計21704億元,較年初增長16.4%;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餘額11445億元,同比增長15.3%。
(三)探索試點創投引導基金政策,撬動各類社會資本匯聚投入中小企業。
1、開展引導基金試點,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2007年,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設立了首只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採取階段參股、風險補助、投資保障等方式,專項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資,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功能,帶動了更多的社會資金緩解初創期小企業的融資瓶頸。截至2012年底,引導基金共投入財政資金20.59億元,其中通過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方式累計安排補助資金8.5億元,帶動了約90億元創業投資資本投資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階段參股方式,共出資12.09億元參股設立了46家重點投資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累計帶動社會資本達到81.6億元。目前,首批6家引導基金階段參股項目的資金退出收繳工作已全部順利完成,標誌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階段參股模式實現了成功運作。
2、啟動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投基金工作,促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從2007年起開展産業研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試點,並於2009年啟動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投基金工作,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促進企業創新成果産業化。截至2012年底,中央財政通過産業研發資金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資金累計安排近60億元,參股了102支創投基金,直接投資36家創業企業,有力支持了戰略性新興産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3、推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撬動各類社會資本共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中央財政分5年安排150億元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將採用市場化方式運作,引導地方政府、創業投資企業及其他社會資金支持處於初創期的小型微型企業等發展。目前中小企業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已擬定完成,待報國務院批准後正式實施。
三、加大清理收費力度,減少中小企業收費支出
2012年以來,財政部按照國務院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大收費清理力度,累計取消和免徵307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金額290億元。具體包括:一是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企業註冊登記費、稅務發票工本費、海關監管手續費、貨物原産地證明書費、農機監理費等22項,每年可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約50億元。二是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約100億元。三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關監管手續費;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對所有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以上兩項措施可減輕外貿企業負擔約35億元。四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徵稅務發票工本費、戶口簿工本費、戶口遷移證和準遷證工本費、企業註冊登記費、房屋租賃管理費等30項涉及企業和居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每年可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約105億元。
2013年,為落實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再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企業生産經營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四、實施政府採購政策,拓展中小企業市場空間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了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採取預留採購份額、評審優惠、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等措施,大力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並通過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報告和公開制度、信息化建設等措施予以保障。按照暫行辦法,負有預算編制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中對小微企業投標産品的價格給予6%—10%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小微企業合同金額佔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據初步統計,2012年全國政府採購金額13900多億,其中小型和微型企業獲得的合同金額5800多億,佔40%以上。
此外,財政部還組織在中央本級和北京、黑龍江、江蘇等地開展政府採購信用擔保試點,僅北京市擔保融資就達21.2億元,有效地增強了中小微型企業參與政府採購的能力和積極性。
五、完善金融政策,擴大小微企業資金供給
(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中小企業貸款投放。
近年來,財政部研究出臺了一系列金融財務政策,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不良資産的能力,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績效考核體系,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中小企業貸款投放,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1、授權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重組和減免。2009年,財政部出臺《關於中小企業涉農不良貸款重組和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9]13號),對於中小企業貸款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在確保重組和減免後能如期償還剩餘債務的條件下,允許金融機構對債務進行展期或延期、減免表外利息後,進一步減免本金和表內利息。
2、放寬中小企業呆賬核銷條件。在出臺的《財政部關於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呆賬核銷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9]12號)中,允許金融機構對符合一定條件且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進行核銷。2010年3月,將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條件這一政策作為中長期制度納入《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允許金融機構對單筆5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經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銷。
3、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績效考核體系。為鼓勵引導金融機構發放中小企業貸款,財政部出臺《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財金[2009]169號),明確提出了中小企業貸款加分政策,金融企業提供的中小企業貸款佔比超過20%的加1分,超過25%的加1.5分,超過30%的加2分,超過35%的加2.5分,超過4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訂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財金[2011]50號)中,仍然保留了上述中小企業貸款加分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二)支持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
一是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制度建設。2009年,國務院建立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的政策措施。財政部作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一,以規範發展為主線,積極參與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先後參與制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7部委令2010年第3號)和八項配套制度,以及《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1] 30號)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為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2012年,針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我們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印發了《關於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客戶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和《關於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的提示和開展全面風險排查的通知》,明確監管重點和要求,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
二是指導地方財政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支持力度。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地方財政部門積極做好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財金[2010]23號),指導地方財政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更好地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提高服務能力,防範化解融資擔保風險。
(三)優化農村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1、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從2008年起,財政部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試點地區的縣域金融機構(不含農發行),按照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部分的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2010年,財政部將試點範圍擴大到18省(區),其中包括全國13個糧食主産省(區)。截至2012年末,財政部門已向試點地區9844家縣域金融機構撥付了獎勵資金119.47億元,其中中央撥付68.16億元,地方撥付51.31億元。政策試點激發了金融機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有力促進了包括農村中小企業貸款在內的涉農貸款增長,優化了信貸結構。據人民銀行統計,2008-2012年全國涉農貸款餘額佔各項貸款餘額之比分別為21.59%、21.46%、23.11%、25.09%和26.16%,實現連續上升。
2、實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針對縣域金融機構體系單一,同質化競爭嚴重的問題,財政部從2008年起實施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貸款平均餘額同比上升且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中村鎮銀行年末存貸比還需高於50%,按照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2010年財政部將西部2255個基礎金融服務薄弱鄉鎮納入補貼範圍。截至2012年末,中央財政已累計向全國957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撥付補貼資金31.53億元,向1292家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金融機構網點撥付補貼資金4.67億元。補貼政策的實施緩解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初期的財務壓力,幫助機構實現快速發展,加大對“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2年末,全國已組建939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同比增長19.47%,貸款餘額2347億元,其中近一半為小企業貸款,成為金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新生力量。
3、在天津、遼寧、山東、貴州等4省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新型金融組織,在填補縣域金融服務空白,引導和規範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有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精神,財政部對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開展試點,即試點地區符合監管條件的縣域小額貸款公司,其涉農貸款年度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5%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2012年獎勵資金將於2013年審核撥付。
六、落實促進就業政策,鼓勵吸納就業
(一)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企業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企業新錄用四類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七、規範小企業會計行為,加強基礎管理
(一)制定發佈小企業會計準則。
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制定頒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範圍內施行,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微型企業參照執行,鼓勵有條件的小企業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統一規範了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要求,有利於提升小企業管理水平,進一步夯實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有利於如實反映小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落實國家扶持小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有利於提高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改善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和融資環境。
為確保小企業會計準則貫徹實施到位,財政部會同工信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按照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準則實施聯動機制,共同服務小企業健康發展。2012年11月,財政部制定印發了《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有關問題銜接規定》(財會〔2012〕20號),做好原制度向小企業會計準則轉換的銜接工作。
(二)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管理。
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處理記賬業務的仲介機構代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小微企業快速增長,代理記賬業務需求日益擴大,代理記賬機構已經由過去的輔助機構逐步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興仲介服務機構。為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我們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代理記賬機構普查工作,逐步形成全國代理記賬機構數據庫,全面了解地方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的基本情況和行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適時修訂《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代理記賬行為,促進我國代理記賬機構更好地服務小微型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