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南省交警總隊獲悉,自今年5月21日起,海南省對生産、進口、銷售的氣體燃料點燃式汽車未達到國四排放標準的,一律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對2013年7月1日(含當日)後生産、進口、銷售未達到國四排放標準的壓燃式汽車一律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據了解,為進一步做好海南省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以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環境保護部公告和省政府《關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省交警總隊近日作出了上述決定。據悉,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是指以汽油或天然氣為動力的機動車。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是指以柴油為動力的機動車。
此外,省交警總隊還明確,對轉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當日)之前,未達到國四排放標準的氣體燃料點燃式汽車,和轉入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不含當日)之前未達到國四排放標準的壓燃式汽車,交警部門應予辦理轉入登記,超過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辦理轉移或變更轉入登記和轉移或變更轉出登記。
在辦理核發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誌業務時,審核車輛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結果應合格,車輛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各市縣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試行對持黃色標誌(即黃色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或未持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限制行駛時間、限制行駛車型和違章處罰等交通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