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發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劃定火災高危單位的範圍。
據自治區消防總隊介紹,該《規定》是依照2011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指定的地方法規。
該《規定》明確,火災高危單位指容易發生火災,而且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人員密集、易燃易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其中,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為火災高危單位,嚴禁將避難層出租、出售或挪作他用。
自治區消防總隊解釋説,這個範圍不包括民用高層住宅,主要指商用寫字樓、娛樂場所、酒店等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築。目前首府這種類型的高層建築有11棟。
該《規定》明確指出,公共建築內的火災高危單位在營業、使用期間禁止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粉刷、防水處理和外墻保溫施工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據了解,今後凡是被列入火災高危單位的場所和單位,將全部實行“戶籍化”管理。對火災高危單位實行預警監管,對評估差的單位,加大消防監督檢查頻次和處罰力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新調整的火災高危單位於確定之日起10日內告知其法定職責,督促其在告知後20日內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並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備案。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高危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抄告銀行、保險、證券、擔保等單位,將作為單位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