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要求,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在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願並積極求職的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
二、發放原則。堅持自願申請、公開公正、屬地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三、申領發放程序。各高校應組織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集中申請一次性求職補貼。申請材料應附:高校畢業生所在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本人身份證件複印件、個人銀行賬戶等。各高校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通過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在校園內公示。各高校將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及申請材料匯總報送高校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補貼發放人員名單報送高校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高校畢業生在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
四、補貼標準及列支渠道。補貼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2013年,各地發放的一次性求職補貼列入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080799項“其他就業補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紮實做好補貼發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高校要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高校認真核查,對經查實虛報冒領求職補貼的高校畢業生,責令退回補貼資金,並由高校將不良記錄記入本人學籍檔案。高校畢業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有關高校出具虛假證明,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2013年6月5日